4、心理支持:虽然实践中各方主体对招投标中的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有一定认识,但巨额利益的诱使和制度规范的漏洞提供给行为人一个信号,通过合作可以追求最大化的目标利益,通过从众和顺从群体压力可以尽快融入利益大同盟、参与利益分配并增强同盟的归属感和凝聚力,运用责任分散功能可以减少犯罪感认知,最终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同盟。主体间通过相互合作、包庇、隐瞒达到互惠共赢,也充分实现同盟内部的规范和约束功能。
(二)招投标中商业贿赂利益同盟的具体表现
招投标中的商业贿赂利益同盟具有主体组合多元化、利益基础多元化的特征,因此依据这两大特征将商业贿赂利益同盟的表现形式分类如下:
1、依据主体组合的特征,可划分为:(1)投标人与招标人同盟。投标人为追求中标,通过商业贿赂、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手段与投标人结成利益同盟,通过与招标人订立利益分享书面协议或口头承诺来分享中标后的巨额利益。(2)投标人与评标委员同盟。评标委员会的召集由招标人负责,但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委员往往是业主方或本行业部门的管理人员或专家学者,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设法得到评标委员开标前的秘密评议信息,从而提前改变策略,赢得竞标优势。(3)投标人与上级管理监督部门人员同盟。投标人往往利用行政隶属关系事先疏通上级领导部门人员,对招标施加影响力。(4)投标人与业主方同盟。早在立项时,投标人即赴业主方展开公关,了解入围设备的技术规格、入围企业的资质、必要考察费用的比例等关键性数据以赢得投标的准备优势。(5)其他利益同盟,包括投标人与投标人同盟、招标人与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业主方同盟等,其利益仍然要通过上述四种同盟来实现,因此不另阐述。
2、根据利益基础多元化特征,可划分为:(1)利用招标管理权和信息优势而结成的利益同盟。投标人追求中标后的巨额利益,招标人、评标委员、业主方谋求私利,共同的需求促使他们合作并利用管理权和信息优势左右中标结果。(2)依行政权影响力结成的利益同盟。行业所属的管理部门往往通过行使行政管理权推荐隶属的企业、产品等投标,通过施加影响力左右投标结果。另外,投标人之间的同盟是利用原有招标人的管理权和信息优势基础上,通过利益分配原则形成的次级利益同盟,轮流中标、指令陪标都体现了“利益均沾”的同盟利益分配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