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自身建设。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在机构建设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使一些法律援助机构本身就举步维艰,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法律援助职能的发挥。[②]这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各级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在法律援助经费投入上的明显不足。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因此,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帮助法律援助部门解决在机构建设、人员编制、业务经费和硬件配备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切实履行政府应尽的职责。
(四)关于法律援助律师的办案补贴标准问题。
法律援助费用一般包括两项:支付给律师的法律服务费用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支付的差旅、通信、复印、鉴定等办案费用支出。目前各地对律师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并不区分这两项,很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除奉献智力和时间以外,还需要自掏腰包支付差旅、复印等费用,很不适应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因此,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制度,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首先必须明确区分两项费用的差异,对办案费用支出,由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单独列支,向办案人员实报实销;对法律服务费用区别案件的复杂程度,给予浮动一定幅度的补偿。如果对两项费用依然不加区别地予以定额补贴,必将严重挫伤社会律师和公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进一步降低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并可能影响法律援助制度的未来命运。
(五)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力度。
对于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还应进一步加大,应当让更多的农民工知道、使用法律援助,让更多的民工感受到政府的真正关怀和温暖,让所有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在需要时都能得到政府提供的无偿法律服务。一个法律援助案件的成功进行,可以在成千上万的百姓中树立政府的正面形象,可以最有力地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最好的法制宣传的桥头堡。
(六)法律援助应由所有相关部门统筹进行,齐抓共管。
根据《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律协对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同时,由于法律援助制度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法律援助与社会保障机构、民政机构有重大关联;案件援助因为需要与公检法打交道,因此又与司法救助制度有关联,与公检法机关关系重大;律协对法律援助工作也有重要协助。因此,要使法律援助制度良好运行,必须理顺与社会保障机构、民政机构、公检法机关、律协等的关系,使政府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受援人来说,受援途径都能够通畅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