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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农民工法律援助制度的构建

  
  (四)法律援助宣传力度不够。

  
  我国的法律援助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农村,宣传力度都不够。再加上农民工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求助法律援助部门,这使得我国法律援助现有的资源也没有得到合理的利用。社会对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认识也比较模糊。一些人认为开展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是律师的事情,在职能上界定错误。也有一些人认为法律援助中心应该承担所有农民工法律援助的任务,以此抹杀法律援助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能。这些认识上的错位,导致了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不能有效开展和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建设的滞后。

  
  (五)法律援助服务形式单一。

  
  现阶段,农民工求助者一般是自己找到法律援助部门办公地点寻求援助,这种情况减弱了法律援助的影响力和亲和力,没有营造求助者与援助者的积极联系。只有政府主导、广大社会人员参与,拓宽服务形式,才能使法律援助得到广泛认可,才能使法律援助更好地为农民工服务。

  
  四、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的若干构想

  
  (一)多渠道筹措经费,建立国家财政支持和社会慈善行为等相结合的法律援助模式。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经费来自国家财政资金投入。在现阶段我国经济相对落后,政府财政实力有限,不可能大幅度增加法律援助财政拨款的情况下,要顺利推进法律援助工作必须寻求其他解决经费困难的途径。目前可供参考的主要包括如下三种模式:其一,积极倡导社会捐助。包括各类协会或团体的捐助和接受有关国际组织和外国机构或个人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帮助。其二,尝试推行分担费用制度。虽然我国目前推行的法律援助是完全的无偿援助,但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受援人因胜诉而经济状况有实质性改变时可以分担全部或部分援助费用。西班牙、日本等国就有成功经验。其三,在民事诉讼中实行非受援败诉方承担援助费用的制度。目前世界多数国家都有这方面规定。

  
  (二)关于承担农民工法律援助的人员问题。

  
  由于国家对法律援助制度重视程度不够,再加上全国范围内从事法律援助的人员缺口很大,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人员是奇缺的。我国的实际情况是,让律师承担起全部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既不现实,也不可能。目前,可以通过以下多种方式解决人员问题:第一,通过法律援助中心给律师提供稳定的案源,落实律师每年免费为农民工提供一定法律服务的义务。第二,基层法律工作者也是一个应该有效利用的资源,目前,在广大农村活跃着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即“赤脚律师”,如果由司法行政机关好好组织,提供必要的经费,他们很可能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最大生力军。另外,安排和使用法律专业的学生开展法律援助的实习和假期实践活动,使他们在法律咨询服务和诉讼服务中,既锻炼了能力,又满足了农民工的需要。这样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对农民工法律援助人员缺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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