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以上这些外,大量的农民工因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的工资、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等纠纷的发生,以及在城市犯罪后因经济困难无法实现辩护权等问题的出现,需要通过法律援助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法律援助资源供给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
由于经济条件、法律资源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农民工法律援助资源的供给上严重不足,与需求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首先,因为编制问题,各地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员相对较少,对于越来越多的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农民工,纯粹的法律援助中心的人员是不能满足需要的,这必然要将大部分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到基层法律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对于靠法律服务谋生的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来说,过多的无偿法律援助案件必将占用大量人力和精力,致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与农民工对法律援助的实际需要之间存在很大差距。其次,经费没有保障。由于经济比较贫穷,政府财政能力有献,不可能给予足够的资金支持;同时,由于贫穷,社会捐助资金也不可能足够获得。经费不足,不能保证工作人员办案资金,就不能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农民工自身素质对法律援助的负面影响。
一方面,我国素有“宁可屈死不打官司”的古训。当农民工的权利遭到侵害时,面对强势对手、不完善的法治环境和高额诉讼成本,大多数农民工一般会采取忍让的态度,或者采取激进的方法甚至犯罪方法来解决。另一方面,由于农民工整体文化水平不高,法制观念不强,信息闭塞,对国家法律的理解狭隘,可能会增加法律援助的风险,一旦法律援助案件败诉,受援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客观评价可能有失偏颇,甚至走上上访之路。这增添了办案人员的心理承受能力。另外,很多农民工不了解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工作程序等等,从而不能有效地利用法律援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相关部门协作配合不到位。
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中遇到的情况错综复杂,即使他们倾尽全力帮助当事人,有时也未必能得到满意的结果。一件法律援助案件很可能要涉及到法院、公安、建设、工商、档案等相关部门,虽然受援助的当事人不用交纳代理费,但牵涉到案件的其他部门却要收取相关费用,这无疑增加了法律援助的成本,也使得不少已申请到法律援助的当事人往往因为交纳不起费用而中途退却。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工作的支持、配合不到位也是法律援助工作所面临的普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