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有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报酬的权利。然而,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利却屡屡受到用人单位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一是同工不同酬。农民工虽然从事的与城市同样的工作,却拿着不一样的报酬。二是加班不给加班费或少给加班费。三是拖欠甚至拒付工资,许多农民工一年到头连工资都拿不到。据调查,有65%的三资企业或私营企业存在拖欠、克扣工资的现象。
(三)农民工的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
《
劳动法》第
50条和第
52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卫生安全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但是,很多企业工作环境差,农民工的身心得不到保护。有的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利益,为了减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据调查,60%的农民工在劳动保护措施较差的环境中工作,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设备陈旧、工艺落后、保护措施不力。许多农民工在高温、噪音、易爆、有毒的环境中工作,加之劳动强度过大,保护措施不力,导致工伤或重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的缺失。
社会保险和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利待遇,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和
劳动法都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普遍缺失。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和个体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要么为了应付检查只给少部分农民工投保,要么避重就轻就只买一种保险,而回避其他几种险种。由此可见,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十分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