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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实行特赦的时代价值与构想

  

  但是,同样基于现实可能的考量,我们认为,应该严格控制建国60周年之际特赦的适用对象与范围。借鉴新中国以往的7次特赦实践以及其他学者的相关看法,从现实需要与可能的结合上考虑,我们主张,此次特赦只适用于犯罪性质不严重、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宣告刑期与残余刑期不长,并且“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在此前提下,我们进一步就此次特赦的对象与范围问题提出如下初步设想:(1)从犯罪性质和犯罪情节来说,此次特赦应侧重适用于犯罪性质不严重、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的未成年犯、过失犯、初犯、偶犯等情形;(2)就原判刑罚和残余刑期而言,宜限定为宣告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且已经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者;(3)从排除适用范围上讲,对累犯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不宜特赦;(4)从犯罪主体角度看,年满70周岁或者因身患严重疾病而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犯罪人,则可以作为前述情形之例外而适用特赦。当然,以上设想尚不成熟,有赖于有关部门在广泛调查、综合研究的基础上予以补充、修正。


  

  同时,与以往7次特赦一样,此次特赦的效力亦应只及于刑而不及于罪,并且只是使国家的刑罚权部分消灭,而不是全部消灭,更不是使宣告刑归于无效。申言之,此次特赦只能针对某些类型犯罪以外的已受罪刑宣告并已服刑一定期限的某些符合特定情况的犯罪人,免除其残余刑期,并恢复其公民权,使之享受相应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待遇。


  

  (四)关于特赦的程序


  

  在我国以往的7次特赦中,已形成了较为固定的适用程序,即:首先由战犯关押地的省公安厅提出在押战犯的罪行、表现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公安部审查,经处理战犯领导小组同意后,再报国务院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具体建议。然后由国务院(除第一次由党中央提出外)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最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49]并交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在具体执行时,由人民法院在监狱、劳改队等刑罚执行机关的配合、支持下,综合审查犯罪人的犯罪性质、原判刑罚、已经服刑的期限乃至是否确实改恶从善。而最高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的审查意见发布特赦通告,确定特赦的具体名单,并最终向被特赦者发放特赦通知书。


  

  毋庸置疑,上述赦免程序中既没有设置常设性赦免事务机关,审查标准也较为单一,存在诸多有待完善之处。对此,我们曾在其他相关研究中提出较为详细的程序设计方案。[50]以此为基础并立足于前7次特赦业已形成的适用程序,我们就建国60周年之特赦提出如下程序操作步骤方面的建言:(1)关于特赦的启动。借鉴以往7次特赦之经验并考虑到执政党的崇高地位,我们考虑,可以由中共中央或者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实行特赦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充分考虑该建议的基础上,设立特赦工作委员会作为常设性赦免事务机关,专门负责此次特赦的具体工作(如果因条件所限无法成立专门机构,则也可以将此次特赦的相关工作事宜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2)关于特赦的审查。由罪犯关押地负责狱政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在综合考虑此次特赦的适用条件和范围的基础上,提出在押罪犯的罪行、表现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司法部进行实质审查,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特赦工作委员会形式审查后,形成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具体报告书和建议书。(3)关于特赦的决定和发布。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公布实施。在接受特赦工作委员会的报告书和建议书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应作出是否特赦的决定。如果决定给予特赦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特赦部分普通刑事罪犯的决定》,并由国家主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发布。(4)关于特赦的执行。借鉴以往的做法,此次特赦令亦宜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并由负责狱政管理的司法行政机关配合。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的审查意见发布特赦通告,确定特赦的具体名单,并最终向被特赦者发放特赦通知书。


  

  四、结语


  

  在现代法治理念中,赦免是法律严苛的均衡器,是贯彻宽大政策的有效手段。作为带有人间温情的法律制度,赦免具有其超法规的价值。虽然赦免权的施行会影响既往的审判,甚至可以动摇确定判决的执行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司法权,但它却始终不是对法律乃至法治的否定,而是对法治的必要救济与补充。这对于法治国家不仅无损,实则多有裨益。在以宪政民主和刑事法治为根基而构建的现代赦免制度中,赦免权已不能恣意而无所顾忌地行使。即便是国家元首的赦免权,通常也已不是由元首个人独断专行,而须征询专门赦免机关的建议,并被设置了严格的法定适用程序和监督机制,其被滥用的可能性已受到极大限制。因此,现代赦免制度通过以宪法为依据,以民主、法治为基本规则,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导向,在犯罪人和国家之间构筑起了一个人道而又理性的屏障与庇护所,从而在现代宪政体制中立下了根基。可以说,承认赦免制度的独特价值并适时实施赦免,是一个国家法治进步的标志,是其人权保障的表征,也是国家政治体制和刑事司法制度成熟而自信的体现。[51]而在新中国60周年之际对于部分普通刑事罪犯实行特赦,可谓正逢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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