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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实行特赦的时代价值与构想

  

  “昭示与民更始”也是赦免制度自古即有的功能,是封建帝王据以争取、抚慰民心的工具。通常是在国家发生重大事件时,为表示庆祝、哀悼之意而进行的。而许多现代国家有时也注重运用赦免制度的这一功能,以表示与民同乐同悲。例如,2003年8月12日,值泰王国诗丽吉皇后71周岁华诞暨泰王国母亲节之际,泰国政府经过慎重选择,释放了2187名囚犯。这些获释人员中,有还不起罚款而被拘留的,也有被证实犯下恶劣犯罪行为的。泰国时任总理他信在主持这项赦免活动时说,他们过去的错误行为已伤害他们的母亲和他们的家庭,今天政府和社会给了他们一个宽恕和重生的机会,如果今后被发现再犯罪,将不会得到第二次宽恕。泰国的这次赦免就体现了普天同庆、与民更始的意味。[28]此外,韩国新任总统就职以及光复节时通常所施行的赦免,也非常突出地体现了彰显国家德政、昭示与民更始的内涵。


  

  6.疏减监狱囚犯,节约司法资源。随着犯罪率的升高,容量有限的各国监狱均出现人满为患的问题。这不仅危及犯人的合法权益,也会造成犯人与狱政管理机关的对立,甚至可能引发大规模的骚乱、暴乱。英国《卫报》2003年6月16日披露,英国监狱已人满为患,监狱中关押的罪犯已达到了创纪录的73379人,而且仍以每周150人的速度增加。由此发生的安全问题已到了危机的边缘,监狱发生的袭击狱警、自杀、逃跑和暴力示威事件都呈上升趋势。英国总典狱长安尼·奥沃斯警告说,英国的监狱系统正在走向“崩溃的边缘”。[29]而同期美国各类监狱所关押的犯人总数量甚至超过210万人。无论在被关押人员的总数方面,还是在每10万公民在押率上,美国至今仍保持着无可争议的“领先地位”。[30]此外,日本、意大利、芬兰、瑞典、俄罗斯、南非、卢旺达、巴拿马、泰国等等近来都出现了监狱犯人爆满的现象。


  

  鉴于监狱囚犯积压之状况,有些国家遂采取赦免之方式,将部分犯罪人释放,以节约司法资源、缓解监狱的压力,并集中精力打击严重犯罪。过去便曾很多国家采取这种做法。例如,在早期美国俄亥俄州,每当监狱的囚犯数目超过120人的时候,州长就不得不下令赦免,以使监狱中有余地容纳新来的人犯。[31]而意大利也曾于1953年施行大赦,从5万名犯人中赦免了2.3万人,以缓解监狱拥挤之状况。近年来,通过赦免方式解决监狱囚犯积压的报道仍频频见诸报端。例如,卢旺达政府2003年1月29日即宣布,由于监狱人满为患,政府将通过赦免的形式释放1.8万名涉嫌卷入1994年卢旺达种族大屠杀的在押犯。此外,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近年来也均采取过此一措施。在意大利也有不少官员建议,尽快通过赦免释放少年犯,因为大部分少年犯是初犯,在监狱里反而向成年犯学到了不少犯罪知识,而且,经过一段时间的关押以后,这些少年犯一段时期内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不大。他们认为,赦免是减轻监狱压力、解决监狱人满为患问题的一个好办法。[32]可见,赦免制度在特定情况下也具有疏减监狱囚犯、节约司法资源的功能。


  

  具体到我国而言,从目前监狱和其他服刑场所的现状来看,也同样是人满为患。狱政机关长期超负荷运转,已是不堪重负。截止到2005年底,我国监狱已有近700所,各级监狱内的在押犯人数达到180.76万人,狱警近30万人,全年所需的费用总额近200亿元。[33]如果适时施行赦免,免除或者减轻一些犯罪人的罪刑,不仅有利于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而且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轻狱政机关的负担,实现司法效益和效能的最优化。[34]


  

  总之,在当今法治国家,赦免制度已经在法理上经历了脱胎换骨式的性质转变与观念革新。从性质上讲,赦免制度已经脱离了帝王时代的专制底蕴,在权力的归属上亦不再是帝王之特权。[35]只要从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等大局考量,运用赦免制度能在整体上取得有益于国家与社会发展之功效,当然就应注意运用这一有效的刑事政策工具。


  

  (二)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实行特赦的重大时代价值


  

  新中国成立之后的7次特赦,便很好地发挥了赦免的上述刑事政策机能,圆满解决了历史遗留的战争罪犯问题,不仅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更是得到被特赦罪犯的感激和拥护,收到了非常良好的社会效果。正如华国锋同志当时代表国务院在关于第7次特赦的专门说明中所言,“这对发展革命统一战线,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36]


  

  时值新中国成立60周年,国家已迈入竭诚探求科学发展、努力构建和谐社会之崭新阶段。值此总结既往、开拓进取的重大节庆时刻,依法适时行赦也有国内外先例可循。事实上,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赦免一般亦多是在国家节日或庆典或者政治形势发生变化时实施。例如,德国的圣诞节赦免、韩国的光复节赦免、泰国为国王的庆生赦免等。而且,我国1959年第1次特赦也正是为了庆祝建国十周年而施行的。[37]更何况,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实行特赦,不仅能够发挥赦免制度的前述刑事政策功能,也更能凸显如下重大的时代价值:(1)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当下较为突出的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面对当前我国社会所存在的各种矛盾,有必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矛盾解决机制。而适时对一定范围内的刑事罪犯进行特赦,正是这样一种化解矛盾之有效措施,有利于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的和谐。(2)有助于完善综合治理犯罪的对策机制,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适时施行特赦,也是国家对犯罪现象实施理性反应的有效手段,是刑罚手段的必要补充和救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强调和侧重于刑事政策中“宽”的一面,强调“宽”与“严”之间的协调运作。而对某些已经改恶从善的罪犯实行特赦,使之得到宽大待遇,正可以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之基本蕴含。(3)有助于彰显国家德政,昭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宪政精神,进一步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作为一项福佑社会特定群体、彰显国家德政的刑事政策,在建国60周年之际实行特赦,能够在遵从依法治国之宪政理念的同时,突出以德治国的仁政思想,集中体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机结合。同时,此举亦是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宪政精神的充分印证,有助于进一步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并以实际行动驳斥和化解西方国家对中国人权的攻击。(4)有助于弘扬宽容精神,逐步树立科学的犯罪观和理性的刑罚观。和谐、理性、成熟之社会的构建,应以宽容精神为基本底蕴。在建国60周年之际行赦,可以充分展示刑罚人道主义,凸显国家和社会对罪犯的必要宽容。同时,面对社会转型时期较为严峻的犯罪态势,此举也无疑有助于社会各界逐步树立科学的犯罪观和理性的刑罚观,改变普通民众对于严刑峻罚的过度迷信与依赖。(4)可以激活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中日渐虚置的特赦制度,并藉此促进现代赦免制度的重构与运作。虽然我国现行宪法中明确将特赦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中国成立后也曾先后7次施行特赦,但自1975年以来,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该制度已30余年未曾适用。尤其是对于普通刑事罪犯,更是长达50年之久未曾行赦。在建国60周年之际实行特赦,不仅可以激活特赦制度,而且对于现代赦免制度的逐步重构与运作必定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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