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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实行特赦的时代价值与构想

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实行特赦的时代价值与构想


高铭暄;赵秉志;阴建峰


【摘要】  值新中国成立60周年这一继往开来的重要历史时刻,应否适时行赦以及如何行赦,已经成为关涉国家法治发展与社会进步之重大现实问题。此时实行特赦具有重大的刑事政策意义与重大的时代价值。应从特赦的方式、条件、程序以及特赦的对象等方面进行分析,为进行特赦提供理论准备。
【关键词】60周年;特赦;价值;具体构想
【全文】
  

  一、前言


  

  2009年适值新中国成立60周年。在此继往开来的重要历史时刻,国家已决定于2009年10月1日在天安门广场举行国庆阅兵仪式。这无疑是一项充分展示党的执政能力和综合国力、增强民族凝聚力、提振国民士气的重大政治举措,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盛大庆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国家还可以采取其他各种措施来展现国力,增进祥和喜庆氛围,切实为国庆献礼。而在建国60周年之际适时行赦,正是这样一种可以考虑的措施。事实上,已有部分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此给予了关注,并提出了相关建议。例如,重庆市发改委副主任吴刚等政协委员在2008年初便建议,希望国家能在建国60周年大庆之际对部分犯罪者进行特赦。而这一建议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与讨论。随着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的日益临近,应否适时行赦以及如何行赦,已经成为关涉国家法治发展与社会进步之重大现实问题。对此进行务实而有针对性的深入研究,不仅可以彰显国家德政,增进社会和谐,为尚属严峻的犯罪态势提供补充应对之策,而且还可以从整体上促进现代赦免制度的重构与运作,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因而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二、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实行特赦的时代价值


  

  我们认为,基于国家的进步和社会的文明发展,在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之际行赦,可以同阅兵仪式一样成为盛大庆典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此时对于特定范围内的刑事罪犯给予特赦,不仅能充分发挥赦免制度所固有的刑事政策功能,而且还可以凸显诸多重大的时代价值。


  

  (一)现代赦免制度的刑事政策价值功能


  

  罪与罚的传统理念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之恶,有罪而罚,本属天经地义。而对犯罪人予以赦免,其道理何在?古人曾云:“雷者,天之威,雨者,天之泽。威中有泽,刑狱之有赦宥也。有过者赦而不问,有罪者,宥而从轻,此君子所以推广天地之仁心也。”[1]可见,在古人看来,之所以设置赦免制度,乃推广天地之仁心也,实系神权时代之遗传。然而,如今已发展至科学理性时代,神权已被摒弃,赦免制度之存在基础亦似已丧失。但现实表明,神权时代之后,赦免制度非但未见消弱,反而日益发达。君权时代自不必言,即便在民主与法治得到极大发展的当代,赦免制度亦甚受重视。许多国家的宪法中均有涉及赦免之条文,甚至有关国际规约中也明确规定有死囚请赦之条款。而这些因素的存在,无形中给赦免权的行使奠定了稳固的根基。


  

  事实上,现代赦免制度已不再是古代帝王基于至高无上之王权所给予犯罪人的“恩赐”,而是成为国家在刑罚之外对犯罪现象实施理性反应之工具。该制度具有无可替代的调节利益冲突、衡平社会关系、救济法律不足之刑事政策功能,决不能因为其在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便放弃使用这一卓有成效的刑事政策工具,甚至因噎废食地全盘予以否定。国家通过赦免制度的运用,以牺牲局部或个别利益和一定程度之形式正义为代价,可以获得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和实现个案处理的实质正义之功效。[2]具体而言,现代赦免制度的重要刑事政策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化解国家祸乱,缓和国内外矛盾,促进社会和谐。针对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方面所出现的各种紧急状况,现代赦免制度可以发挥缓解国家祸乱、缓和国际国内矛盾、促进社会和解之功能。事实上,古代赦免制度即有此一功能。例如,汉朝以后,为救饥荒频频曲赦灾民的情形即属之。作为一项国家能够灵活运用的刑事政策,现代赦免制度这一维系政治统治、调整社会关系之功能同样亦不容忽视。从本质上说,赦免制度就是国家基于政治需要,用以调节和平衡各种社会关系的工具,以期更有利于维护统治秩序。[3]故而,很多国家都注意发挥赦免制度的上述功能。正因为现代赦免制度在此方面能够发挥突出作用,有学者将赦免视为“政治艺术之表现”[4],甚至更有学者将其谓之“国家智慧”。


  

  首先,赦免制度的运用可以化解国家祸乱。例如,伊拉克临时政府通过大赦分化瓦解反美武装,阿富汗过渡政府赦免塔利班和前总理古勒卜丁·希克马蒂亚尔领导的“伊斯兰党”武装成员,沙特阿拉伯赦免投降的穆斯林武装分子,马其顿通过法令赦免原阿族“民族解放军”等等,均是力图发挥赦免制度缓和国家祸乱之功能。事实上,美国学者纽曼甚至认为,有些民众暴动乃至密谋反叛,只宜赦,不宜罚。[5]对此,有学者解释道,因为群众运动之发生,通常都有一定的原因与目的,例如德国便有许多旨在抗议环境污染的示威游行。如果群众运动之原因确实是基于可诟病之施政,则政府必欲刑罚众人,即属不智。但若全不加罪,又不合法,且难止暴。因此,通过赦免,先定其罪,后免其刑,实乃解决群众运动之最佳途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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