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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强证据规则在公证中的独特运用

  
  第二、对证明婚姻事实的证据的补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登记信息与身份信息不一致的情况,甚至有些当事人根本就无法提供结婚证。这时就要提供证据对婚姻状况进行补强证明。由于我国原来婚姻登记机关几经变革,证书常有变化,而且原来人们对登记的信息内容也不是很重视,再加上原来登记人员的文化水平有限,存在好多错字、别字的现象。同时有些地方的户籍制度比较混乱,身份号码也常有变动。在加上我国农历的使用,好多当事人登记的信息可能有的证件是公历日期,有的证件是农历日期。造成结婚证中的登记信息与身份证件不符。对此类证据的补强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由当事人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证明并加盖基层政府职能部门公章,或者对于有单位的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出具证明,证明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2、可以参考公安部门的户口簿登记信息,前提是夫妻双方户口在一起。但是也不能过于相信户籍登记信息,因为婚姻情况变化后,当事人申请公安部门变更记载的,户口登记信息才会发生变动;3、对于证件中存在错别字或者信息有出入的,我们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婚姻登记档案核实,或者要求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改正,或者建议当事人补办证件;(当然,到民政部门补办结婚证的前提是当事人可以查找到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这样婚姻登记部门才会承认原来的婚姻关系,按照原结婚登记时间补发结婚证书。)4、对于结婚证件丢失,并且由于年代久远、保存不擅婚姻登记档案也丢失的当事人,我们可以询问当事人的老邻居、老朋友、老同事,了解当事人的婚姻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要求原来的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结婚登记档案遗失证明,证明原来已经登记结婚,结婚档案因为什么愿意遗失了。从而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5、也可以通过调阅当事人的人事档案,查看其中记载内容,主要是配偶一栏的记载。一般人事档案的连续性强,多份不同时期的登记内容可以反映一个人很长一段时间内的状况。而且,当事人在填写人事档案时一般不会隐瞒身份信息的,等到办理公证时想要隐瞒信息了,人事档案是无法篡改的。同样也可以调阅当事人的购房档案等,尤其是二人共同使用工龄购买房改房时,交易价格审批表会把配偶情况登记的很清楚。

  
  在审查婚姻状况时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对于当事人离婚较久,一直没有再婚的,我们审查离婚证件时要注意,现在一般离婚后又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既不收回离婚证,也不在离婚证书上作任何记载。此时,我们就要对当事人是否再婚情况进行着重审查。这时我们最好也是从上述方式中选择几种方式进行补强证据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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