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语中的power是指支配力,或依今日之汉语可称为强权,即因拥有强力而可支配他人,或者说是指力量强大者支配力量弱小者的能力。所以,“权”与“权力”有很大的区别。“权力”是power,“权”不是power,一定要用双音节汉词(双汉字词)做表述,勉强可以把“权”称为“职权”。但是,中国社会的语言现实是,“职权”中的“权”一般也是被人理解为权力,被理解为power。所以,立法权、司法权、执法权、检察权、监督权、警察权、教育权、领导权之类概念词语中的“权”往往都被理解成power,都被理解成了支配性的威势和强权。其实,这些概念词语中的“权”都只是“权”而不是“权力”,都应该只是基于职能的事物处置之权(职权),而不是基于强力的支配权力(power)。其中唯有“立法权”,假如从立法权属于人民的角度理解,应该是一种支配权力;但当“立法权”被理解为国家立法机关的职权,其中的“权”还是应该被理解为基于职能的事物处置之权。当然,如果我们从政治学的角度论说,把立法看做是社会各种利益阶层或利益集团的较量机制,立法之权就更应该被看做是“权力”(power)而不是“权”(职权)。正是因此,我们在《中国大百科全书》的“法学”卷中找不到包含“权力”(power)的词条,这类词条只在其“政治学”卷中出现,是无需惊讶的。
严格区分“权”和“权力”,我们可以明白“权”是依法(规则)和法律(规范)而确定的东西,是法和法律赋予特定社会主体的职权;而“权力”(power)是法外的东西,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和现实中,“权力”(power)是干预甚至决定法(规则)和法律(规范)之制定、确立及改变的东西。所以,立宪权是一种“权力”(power),司法权并不是一种“权力”(power)(这一点据说在孟德斯鸠那里已有所阐述),而行政权因其一定程度上可能越出规则(法)和规范(法律)(如,中国社会的改革现实中有所谓政策先行,美国社会中有总统对国会立法的否决权力),所以一定程度上也是“权力”(power)。但行政权的这种“权力”(power)性质是就其整体而言的,具体的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的行政职权(执法权)只能是“权”而不能是“权力”(power)。但是,当我们不能区分“权”和“权力”时,当我们把“权”理解为“权力”(power)的缩写时,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所有职权就都成了“权力”(power),就都成了威势和强力,因而我们这个社会往往把依法据律而设的职权都看做是某些社会主体所获得的支配他者的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