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隐名合伙的形式下,与出名合伙人相对的是作为投资者的隐名合伙人。他仅以自己投入合伙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而且不必参与经营,这样就可以腾出时间和精力从事其他事业。另一方面,他还保有对合伙事务的监督权,从而不致担心自己的利益受损。此外,由于他在合伙事务中不显名,第三人无由知道其合伙人的身份,因而如果合伙与他人发生纠纷而涉诉,他也可以置身事外,省却许多麻烦。这样只出钱不出力而讨好的事情,人人乐得为之。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形式可以使多方投资于合伙的人高枕无忧。因为他可以隐名合伙人的身份向多个合伙投资而不必担心倾家荡产。即使此一合伙负债累累,也不会影响他在彼一合伙中的投资,从而也就不会影响彼一合伙的稳定,这样既最大限度地避免了他的投资风险,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社会中各个合伙的稳定。可见,隐名合伙对吸引投资也具有重大意义。
(三)普通商事合伙(无限公司)对持久和适度规模经营的适应性
契约型合伙虽然具有多方面的适应性,但对更好地发挥组织优势的需求就无能为力了。而作为组织型合伙的商事合伙则不同,它已经是组织体或组织共同体。商业合伙的实践使之突破共同行为的界限、共有界限,上升到集团行为、集团所有。 [15]在商事合伙中,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此决定了组成合伙时,各合伙人的信用至关重要,在一定程度上,是信用将它们连接在一起。所以商事合伙又具有了很大程度的人合性,合伙人之间必须要相互了解和信任。而这种了解和信任又使得该组织具有较强的稳定性,甚至出资的转让、入伙、退伙等都受到严格的限制。各合伙人基于对这种稳定性的预期会更加专心致志从事共同的合伙事务,创造出规模效益。同时,在对外关系上,他们以合伙的商号的名义行为,发生纠纷也以商号的名义起诉应诉,极大地方便了交易活动。而在发生责任的时候,又有各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作担保,因而第三人也敢于并乐于与其进行交易,这样就又保证了其在市场活动中的旺盛生命力。所以,对于那些想召集一些志同道合的人持久而稳定地经营某一事业的人来说,普通的商事合伙无疑是一种极具诱惑力的利用工具。此外,如美国学者Angela Schneeman所概括的,它还有“管理上的参与性和灵活性”、“最少的手续、和报告文件等方面的要求”、“税收方面的优势”、以及“多样性的资金来源”等优点, [16]这些都足供有志于此的投资者和企业家进行各自的选择利用。
(四)有限合伙的灵活适应性
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它与隐名合伙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组织体,须向有关机关申请登记并取得执照方可成立,其财产已经相对地脱离了合伙人而具有一定抽象性,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都必须出名;而后者是单纯的契约关系,不必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即可成立,其财产专属于出名营业人且不能与之分离,只须出名营业人一方出名。在有限合伙中,由于普通合伙人承担的责任重大,因而掌握着经营管理权。在此情况下,如果有限合伙人滥用其有限责任,那就会加重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势必为其所不许。在这里,有限责任所孕育的弊端被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结合的混合责任扼杀在萌芽状态,因而,有限合伙具有集众家之长的特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