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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与全球价值:刑事诉讼制度三十年


【作者简介】
左卫民,男,1964年12月生。现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四川大学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前西南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四川省法学会副会长等职。
【注释】对此,当时是有争议的,有论者就撰文反驳“人民政府没有法律”的观点。参见李光灿、王水:《批判人民法律工作中的旧法观点》,载武延平、刘根菊等编;《刑事诉讼法学参考资料汇编》中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49页。
1957年前的若干刑事诉讼规则值得肯定,如1954年《逮捕拘留条例》规定了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审批权,但在实务中效果如何却很难给予肯定性判断。
董必武:《要重视司法工作》(1950年7月26日),同前注,武延平、刘根菊等编书,第654页。
董必武:《关于收集整理十四个大中城市法院审理民、刑事案件的资料问题》(1955年2月7日),同前注,武延平、刘根菊等编书,第837页。
参见陈绍禹:《关于目前司法工作的几个问题》(1950年?月27日),同前注,武延平、刘根菊等编书,第662~695页。
参见董必武:《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1956年9月19日),同前注,武延平、刘根菊等编书,第897页。
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1979年9月9日),同前注,武延平、刘根菊等编书,第954~955页。
参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草案)的说明》(1979年6月26日),同前注,武延平、刘根菊等编书,第953页。
胡锦涛在2008年12月18日纪念改革开放30年大会上的讲话或许可作为参考。他指出,2021年、2049年是中国现代化目标实现的两个关键时刻,鉴于刑事诉讼制度与政治结构和社会发展的紧密关系,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化改革也可能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关于胡锦涛讲话的原文,参见http://news.cctv.com/china/20081218/108634.shtml-58k,2009年2月18日访问。
See A.Esmein,Trans By.John Simpson,A History of Continental Criminal Procedure,The Law Book Exchange,Ltd.,1999.
参见左卫民:《权利话语/实践的艰难展开--1996年中国刑事诉讼法典修改的反思》,《中外法学》2002年第4期。
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者与司法实务者(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法院)对中国刑事法治贡献的分析还很少,而且也缺少体系性,特别是对方的长处容易被学界所忽视,只见己长,只看他短。不过,这种情况在欧陆法律界也有所体现,详细分析参见R·C·范·卡内冈:《法官、立法者与法学教授》,薛张敏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同时请参见苏珊·邓恩:《姊妹革命——美国革命与法国革命启示录》,上海文艺出版社2003年版。另需指出的是,后一本书虽然是对法国与美国革命的分析,但是其对法国革命中的政治家与知识分子的分析也可借用于分析中国问题。
朱佳木:《我所知道的十一后三中全会》,当代中国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同前注
这在1996年立法前后表现得特别明显。近十余年,中国刑事诉讼变革,无论专职的立法人员、高层司法人士及学者均目光向外,步伐游走五洲四海,多角度、近距离考察域外法制,思考如何借鉴。同样,中国高层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时也提出了充分借鉴人类优秀法治文明的主张。
参见左卫民、谢佑平:《刑事诉讼发展的世界性趋势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
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1984年),同前注⑴,武延平、刘根菊等编书,第1701页。
同前注,左卫民文。
参见崔敏:《收容审查的历史、现状与思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3年第1期。
详细分析请参见左卫民:《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实证研究与理论阐析》,《中外法学》2005年第6期。
英国学者戴维·皮林最近在英国的《金融时报》上撰文,将中国的市场化经济体制改革进程概括为“摸”。参见戴维·皮林:《“摸”论:中国式的渐进改革》,http://www.ftchinese.com/story.php?storyid=001023789,2009年3月18日访问。
参见格奥尔格·G·伊格尔斯:《德国的历史观》,彭刚、顾杭译,译林出版社2006年版,第26-27页。
除此之外,笔者以为还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所采用路径的独特性,本身可能并不清晰,尤其是在比较借鉴的变革模式的印照之下,这一独特性更显得昏暗;二是刑事诉讼法学界并未如同经济学界那样有意识地去讨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变迁的“道路”问题,一种“集体性的无意识”导致了某种程度上的“问题无意识”。
关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新意识形态”的界定与评判,可参见左卫民:《范式转型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基于实证研究的讨论》(待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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