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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与全球价值:刑事诉讼制度三十年

  

  最后,制度建设考量应该包含综合性与平衡性。如果从立法内容观之,30年建设与改革的成就自然是突出的,但一个必须承认的事实是,部分条文的实践生命力微弱甚或完全沦为具文。究其原因,笔者以为,这在很大程度上与规范拟制的具体考量相关。一般而言,中国法律规范拟制除了会考虑历史经验教训与域外制度样本这两大因素之外,还包括决策者对当下战略任务与未来理想图景的认知。考量多种因素,可以避免制度建设的单面相性、绝对性,实现相对的平衡性,这使刑事诉讼法在相当程度上既具有现实的适应性与可操作性,又具有理想性、发展性以及一定的认同性。但问题是这种多元考虑并未贯彻始终,也未始终平衡,要么过于关注现实,尤其是司法者的能力、资源、利益取向,要么考虑过于理想,特别是理想性域外因素过重,而后者正是部分刑事诉讼法条文沦为形式化条文的重要原因。一旦这种多元化的考量失衡,必然会导致立法的保守与停滞同激进与理想相伴而生,以致形成冲突的面相。这尤以1996年立法及此后的一些改革举措为甚。有鉴于此,未来如何更为充分、全面地考量多种因素,恰如其分地融合不同成分,如何兼顾现实与理想,实在是一个立法者、司法者乃至学者所共同面临的重大问题。循此问题,未来更为重要的命题可能是,如何坚持从本土实际与民族整体、长远利益出发来认知现状的历史延续性与相对正当性,认知中国传统的历史贡献,从而创新性地运用中国本土的司法机制;但又反对固守传统与当代模式中的糟粕,并借鉴与运用域外成功的法治观念与机制。因此,在面对难以逆转的全球化进程与西方的话语霸权及其利益格局时,保持自我的独立思考,并创造性地发展民族的本土资源,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者与立法者、司法者光荣而艰巨的使命。


  

  四、未来如何:中国道路与全球价值


  

  近来,一个关于中国改革开放30年讨论所提出的命题——中国道路与全球价值的讨论,正日益热烈。如果说中国改革开放所取得经济与政治成就堪称于此,那么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30年又是以何种道路走过来的呢?这种道路可否称为独特的“中国道路”呢?它的“全球价值”又在哪里?在笔者看来,这一命题在很大程度上与我们究竟应该如何评价30年中国刑事诉讼的制度建设相关。对此,人们见仁见智,不同的致思路向与改革立场,可能有截然不同的回答。对于秉持西方经典自由主义法治路线的理想主义者来说,中国30年刑事诉讼制度所发生的改变不是太“大”,而是太“小”,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完全应该以更快的速度向西方法治国家看齐。依此而论,所谓中国之路当是朝向普适、接轨国际之路。与此相反,实务界的一些人士基于“国情论”与社会秩序的考量,并不完全赞成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应该朝向西方模式“大步跨越”,就此而言,中国道路就是本土的保守型现实之路。对于这两种典型的判断,笔者并不愿意直接予以评论,这不仅是因为笔者反对两分式的决断论,更是因为笔者坚决摒弃“意识形态”式的路数,尤其是在研究对象为一种“历史性事实”时。按照伊格尔斯的观点,每个个体都是最真实、最鲜活的,也是独特的;每个时代都拥有其自身的结构和特点。如果强行把它们划入统一的规则,往往就抹煞了它们最本真的东西。[22]在这一意义上,或许我们更应该回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30年的历史本身之中来寻找它“最本真”的东西。笔者以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30年最本真的东西是,中国通过自己较为独特的方法,逐渐摸索出了中国刑事诉讼现代化的中国之路与中国之图景,初步地构建起了刑事诉讼法治化/现代化的初步制度框架与观念基础,为刑事诉讼的进一步改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必须承认,如同很多后发性国家的法治化建设策略一样,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的30年,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借鉴与模仿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30年。就制度变迁的成本而言,这本身并没有问题,特别是在全球化的时代中,借鉴与模仿可能就是题中应有之义。但不知我们是否已察觉,域外的观念与机制似乎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殖民”了中国学人的理论思维,驱逐了中国传统资源与本土理论,而本应发展出的自己的认知话语与理论解释的思维动力,却被自我流放了。就刑事诉讼而言,我们成功地实现了低度法治,然而在追求高度法治的目标时,我们似乎越来越多地远离本土、拥护国际、拿来甚多、创造甚少,以至于在国际交流中沦为单向度的学习者、接受者,本土制度则沦为被批评对象。因此,所谓的中国道路,似乎并未充分地显示出其独特性与全球价值,反而是在某种程度上成为了拷贝域外之路。显然,相较于中国的经济学与经济学人,中国法学与法律人在理论贡献与制度创新上,的确远远不如。在全世界都关注与讨论中国奇迹的时候——他们基本上所指的都是“经济奇迹”,什么时候我们能像法国人为世界献出《拿破仑民法典》及《拿破仑重罪审理法典》、英国人创造出“正当程序”、美国人创造“违宪审查”一样,为世界贡献出我们的法治理论与制度呢?如果说我们历史上曾创造出东方式的调解,且受到世人肯定甚至借鉴使用,那么在21世纪里我们又可以作出什么创新呢?


  

  然而毋需气馁,如果愿意以一种科学与客观并兼有历史主义的视界来审视中国30年的刑事诉讼制度建设,我们还是能在这一历程中发现一些“中国道路”的端倪,中国市场经济改革的独特策略同样可以在其中觅得:30年中一直就存在,且时下越来越明显的“试点性改革”与“试错性试验”,难道不可以理解成是一种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摸”吗?笔者在上文辨析出来的总结式“大改”及之后伴随的适应式“小改”,这又何尝不是中国刑事诉讼改革中的“中国道路”呢?或许可能有人会认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并未取得如同市场经济改革那样耀眼的成绩,所以不大愿意承认抑或接受这种“中国道路”。[23]但如果肯超越某种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固化的“新意识形态法学”的研究思路[24]去客观地认知中国刑事诉讼的话,我们还是不得不承认,虽然30年中国刑事诉讼的制度建设难称高度成功或相当独特,但其一直处于未有停止的摸索之中,且渐有成就。总结过去、摸索试点的现实主义取向的改革之道便是其出彩之处,并已达致低度法治。未来中国刑事诉讼建设的成功之道取决于如何在各种改革的驱动要素之间以及可能的变革之路之中互动,遵循实践理性,充分考量各种复杂因素,渐渐摸索与建设中国式的现代化的刑事诉讼制度图景,经由中度法治达致高度法治。如果能如此,则可为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供一幅西方图景之外的成功的东方图景。鉴于此,笔者在此殷切地期望,再过30年,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向世人就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变迁交出“中国道路与全球价值”的满意答卷。显然,这有待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人与立法界以及司法实务界的共同努力,而要努力的方向,自不待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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