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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道路与全球价值:刑事诉讼制度三十年

  

  其二,这部法律也是权力相对型刑事诉讼制度的奠基之作。如果基于纵向的历史纬度观察新中国近60年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不难发现,以1978年—1979年为界点,前后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刑事诉讼模式:权力绝对型和权力相对型。模式关键性的转换即发生于1978年—1979年间,更为具体而言,就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出台,它不仅开启了新中国刑事诉讼模式根本转型的历史进程,也奠定了当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架构。


  

  之所以认为这部法律确立了一种权力相对型的诉讼模式,根本原因在于该法的很多条文体现了限制与约束国家权力、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精神,如关于侦查中羁押期限和起诉、一审、二审期限的规定;又如赋予了检察机关逮捕决定权的规定;等等。纵观整部法律,我们可以明显发现,它鲜明地体现了对权力的防范与警惕,表现出了遏制各种可能侵犯公民合法权利行为的精神。客观而言,这部法律对当时所能想象到的绝对性国家司法行为的方方面面,都体现出规范与限制的导向。诚如彭真所言,这部法律有五点值得特别注意:公检法三机关分工协作、互相制约;除法定机关外,其余任何机关不得行使这些权力;公检法办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护辩护权;严防诬告与伪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防非法取证。[8]上述要点无疑反映了决策者在立法时对历史教训的反思及经验的吸取。比较而言,包括1950年代内部操作规则在内的1979年以前的刑事诉讼规则,都有明显的“左倾”色彩,权力绝对化的色彩浓厚。在诉讼制度规则发生根本性变化的情况下,一种新型的诉讼模式乃至诉讼理念呼之欲出:超越权力绝对型的相对型诉讼模式与理念,这代表了人治化的刑事诉讼开始转向法制(治)型的刑事诉讼。当时立法与司法中的重要口号,如“严格依法办事”等,均表明对“极左”时期理念与做法的反对。还需要注意的是,1979年刑事诉讼法与清末以来的几部刑事诉讼法典均没有直接继承关系,是在彻底抛弃这些曾经的制度模式之后的另起炉灶,是一种全新的制度重构。因此,它是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根本建制行为,是一次“大改”,即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转型,改革前后的制度结构与价值取向均有很深的断裂性,内涵上具有强烈的对比性。


  

  应该指出,从1979年到1996年,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在实务中基本上得到了贯彻;多年的实践表明,刑事诉讼的人治化得到显著改变,刑事诉讼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法治化。当然,这并不排除法律本身在其间所发生的改变,具体实务反对或规避立法某些条文的现象也较为普遍存在,从而使实践在一定程度上悖离了立法,如收容审查作为实际上的强制措施大行其道。但就其整体而言,可以认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依此而实现了低度的法治化。


  

  其三,这一法律的统治力、影响力持续至今,且预计还将持续。所谓持续至今,是指这部法律确立了中国近30年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结构与诉讼理念:类似“强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和打击犯罪优先、兼顾人权保障的司法价值观,对近30年的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实践有绝对性的统治力与影响力。无论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是发生在其间的几次细微调整,都未改变这一基本框架与相关思路,即或有所改变也属局部或实际收效甚微,尽管立法者试图强化或削弱某些因素。更为重要的是,鉴于1970年代末期即已确立的中国社会基本结构与观念变革的方向明确,以及这一变革的历史长程性,我们有理由相信基于这一宏观背景之下的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影响必将持续。[9]就此而言,或许这部法律将成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史上的“《拿破仑重罪审理法典》”。《拿破仑重罪审理法典》于1808年颁布实施后,历经长期、多种变动却维持有效,尽管其间修补不断,但整体框架却长期维持,直至150年后的1958年方为新法所取代。而新法在本质上同样在相当程度上保持了1808年法典的基本框架——职权主义模式。在此意义上,1808年《拿破仑重罪审理法典》的影响力至今犹存。[10]同样,中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实质是对新中国前30年刑事司法经验教训的反思与总结,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近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总结,其所确立的以打击犯罪优先、兼顾保护个人权利与以权力行使优先、兼顾限制权力行使的基本观念及结构30年内未有变化,或许未来三四十年内也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甚至即或在几十年后中国初步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后,尽管刑事诉讼制度的理念会更加民主,但基于历史的延续性与路径依赖,基本诉讼结构虽会发生显著变化,但是否大变也殊难断言。事实上,日本乃至法国在民主政治确定乃至推行几十年上百年后,其刑事诉讼结构仍未发生根本性的转型。中国同样可能如此。


  

  (二)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推进与拓展了1979年的立法构架


  

  对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尽管学界与实务界尚存争议,褒贬不一,但笔者须在此指出,它是当代刑事诉讼制度建设史上仅次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法律,它的出台相应地也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史上仅次于1979年刑事诉讼法出台的重大事件,不能不重彩浓墨地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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