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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国货政策的一些思考

  
  同样,对于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达成的政府采购方面的其他协定,协定成员也只能在互相之间的政府采购市场内享有国民待遇,但也只是国货制度的例外。

  
  因此,全球经济一体化与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某些国家或地区在政府采购方面达成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只能就其协定范围的政府采购,可以国民身份进入对方的市场,不受供应商身份及货物来源受限。但这些协定的存在既不会削弱国货政策,也不会妨碍国货政策的强化,美国经济刺激方案中的美国国货条款即是明证。

  
  因此,从各国或地区的政府采购实践来看,不能简单地将国货采购视为贸易保护,反应加紧完善我国国货采购制度,以切实保障四万亿投资扩大内需的作用,同时也为日后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奠定良好的基础。

  
  鉴于我国国货更多在于政策层面,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应尽快制定国货认定标准、国货采购规则并加以完善,以充分发挥国货采购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

  
  二、国货认定标准

  
  (一)关于国货认定标准的观点

  
  就具体情况来看,政府采购的国货认定实质是原产地规则标准问题。不过,根据WTO《原产地规则协定》与《服务贸易总协定》,政府采购的国货认定标准较之进口出货物与服务贸易总协定下的服务原产地规则又更为严格。

  
  就国内而言,我国虽然制定了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认定标准,但并没有制定政府采购的国货认定标准。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制订<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的复函》规定,由财政部牵头商务部、科技部、质检总局、海关总署等制定政府采购国货认定标准,但迄今为止,政府采购的国货认定标准仍未出台。

  
  这种情况下,各方就政府采购中国货认定标准的争议也持续至今。目前总的来看,主要存在四种国货认定标准主张,即国籍标准、境内制造加工标准、纯原产地标准、从价百分比标准。

  
  国籍标准是指以供应商的国籍身份来判断国货与非国货。本国供应商提供的则为国货,否则为非国货。该标准主要用于判断服务采购方面的国货。

  
  境内制造加工标准仅以最后制造加工地作为判断国货标准,也就是说,只要货物最后制造加工地在境内,即为国货。在此标准下,只有进口货物才被排除在国货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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