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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我国国货政策的一些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国货政策的一些思考


陈晓云


【全文】
  
  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各国纷纷出台经济刺激计划。中国也提出增加四万亿投资,以扩大内需。而近期几大部委关于优先采购国货的通知,更引起国内外广泛关注。那么国货采购是不是贸易保护,国货认定标准应该怎么制定,国货采购规则又该怎样,相信搞清楚这些问题,无疑有助于提高对国货问题的认识。

  
  一、国货采购与贸易保护

  
  就各国政府采购实践而言,购买国货可谓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内在要求。一国政府首先应为本国国民之政府,因为其运转资金,包括采购资金的核心来源为对本国国民征收的税收。其取之于民,自应用之于民。所以,在政府采购中,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支持国内企业的发展,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无可厚非。

  
  正因为如此,采购国货一直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一般通行的重要政策。政府采购制度完备的国家或地区通常在法律上都对国货标准明确进行了界定,并在政府采购中实行国货采购优先政策。

  
  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政府采购所占全球市场份额愈来愈大,加之各国在国际经济中的竞争日益激烈,逐渐引起各国尤其是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注意,他们意识到将政府采购继续排除在世界多边贸易体系之外,将不利于世界经济发展。

  
  有鉴于此,东京回合谈判于1979首次将政府采购中的货物采购部分纳入世界多边贸易体系,最终形成《政府采购协定》。

  
  尽管自《政府采购协定》实施以来,其成员一直致力于扩大《政府采购协定》的适用范围,但由于其自身特点,即成员主体只能是由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到目前也只是集中于美国、欧盟、日韩等发达国家及地区;其内容只适用于签署或加入该协定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其适用范围也由成员之间通过谈判确定。

  
  因此,对于未加入政府采购协定的国家和地区,如目前中国,仍可以只允许在其境内生产的货物进入其政府采购市场。而已加入的政府采购的国家和地区,如日后中国加入《政府采购协定》,也可仍只允许在其境内生产的货物进入《政府采购协定》适用范围以外的政府采购市场。

  
  而从目前《政府采购协定》成员数量、适用范围有限的情况来看,纳入《政府采购协定》的政府采购范围极为有限,《政府采购协定》的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原则不过是国货制度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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