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时发生在有权占有场合,有时需要过错的构成要件,无法使受侵害的物权本体回复到圆满状态,所以可以肯定地说,它不会是物权请求权。由于它符合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全部要求,我们只能承认这个事实,赞同这个结论。
【作者简介】
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 参见崔建远:《绝对权请求权抑或侵权责任方式》,载《法学》2002年第11期;崔建远:《债法总则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4期;崔建远:《物权救济模式的选择及其依据》,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5年第1期;崔建远:《论物权救济模式的选择及其依据》,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参见我妻荣:《日本
物权法》,有泉亨修订,李宜芬校订,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454页; 田山辉明:
《物权法》(增订本),陆庆胜译,齐乃宽、李康民审校,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6页;史尚宽:《物权法论》,荣泰印书馆股份有限公司1979年版,第526页;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1988年修订12版,第402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三民书局2003年12月修订2版,第623-624页;王泽鉴:《民法物权·用益物权·占有》(总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6页。
参见胡康生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518页。
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10页。
参见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上册),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6-197页。
参见前引3,第5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