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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应与物权法相衔接(上)

  

  二、侵害物权所生损害赔偿的设计


  

  侵害物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其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因无权占有场合物权遭受侵害和其他场合物权遭受侵害而呈现出若干差异,而非千篇一律。


  

  首先,有权占有场合,物权遭受占有人的侵害,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经常要适用《物权法》241条的规定,即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其道理浅显明白,无需多言。


  

  其次,无权占有场合,物权遭受无权占有人的侵害,时常要适用《物权法》242条关于“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分析该损害赔偿的构成,可知其客观要件包括无权占有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物权人遭受了损失、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其主观要件为无权占有人必须具有恶意,善意的占有人即使侵害了所占有的不动产、动产,也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权占有人的恶意,从另一层面观察就是故意和重大过失。这告诉我们,《物权法》242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只有在无权占有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遭受损害的物权人才有权向无权占有人请求损害赔偿;在无权占有人就其侵害物权仅负有一般过失或没有过失的情况下,不成立损害赔偿责任。


  

  这与有权占有、占有以外场合物权遭受侵害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在构成要件方面有所不同。有权占有、占有以外场合,行为人侵害物权,大多属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损害赔偿的客观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与无权占有场合的客观要件没有差异;但主观要件却不同,即除了故意、重大过失,还有一般过失。有权占有、占有以外场合,物权遭受侵害,若因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所致,或因高度危险作业所致,或因饲养的动物所致等,构成损害赔偿的客观要件相同,但不需要过错这个主观要件。


  

  最后,无权占有场合,物权遭受无权占有人的侵害,有时要适用《物权法》244条关于“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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