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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应与物权法相衔接(下)

  

  既然如此,把《物权法》第242条、第244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为该法第37条的特别规定,其实它们也是《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7条的特别规定(《侵权责任法》生效后为相关条文的特别规定),这样就能妥当地解决问题了。断言《物权法》第244条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有时完全相同于《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第117条等规定的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生效后为过错责任原则下的损害赔偿,还可从比较法的角度加以说明。德国民法及其通说认为,在他主占有人臆想其享有占有权,但实际上超越了臆想的占有权的界限,有过错地使占有物毁损的情况下,应适用侵权行为法的规则。故意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侵害他人的规则(德国民法典第826条),适用于所有人类型的无权占有人的情况,即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规则处理无权占有人毁损占有物的赔偿案件。[2]借鉴此说,解释我国《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可知该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至少在若干情况下属于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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