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4条不是对第242条的否定,只是对它的补充,即第242条未涉及的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是否应将因其占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被毁损、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返还给不动产、动产的权利人,第244条作了肯定的回答。换言之,第244条规定的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与第242条规定的相同;规定的善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与第242条规定的不同,即第242条未规定善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而第244条规定了善意占有人应在其获得的(由占有物被毁损、灭失转化而来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以免发生不当得利,并且,无论善意占有人有无过错均应如此。《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在构成要件方面,若个案符合《物权法》第244条的规定,首先适用于该规定;若符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生效后为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文),则适用该规定;若符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及有关特殊侵权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生效后为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文及具体的特殊侵权的规定),则适用它们。在赔偿范围方面,需要根据个案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或第3款等规定(《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的规定)、《物权法》的其他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所谓《物权法》的其他规定,包括第24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