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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应与物权法相衔接(下)

  

  还有,无权占有场合适用“所有权人——占有人关系”规则,有权占有场合适用侵权行为法规则,这种分裂适用法律的思路,在我国现行法的规定下,难以发现有何积极价值;德国民法的“所有权人——占有人关系”规则,是仅仅适用于无权的自主占有人,还是也适用于无权的他主占有人,存在着疑问,在我国现行法上就更加疑惑不解;我国现行法亦未像德国民法典那样设计“所有权人——占有人关系”规则,民法人对该规则及其理论是陌生的;侵害物权所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何时作为附属于物权请求权的从请求权,适用“所有权人——占有人关系”的规则,何时作为独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较为复杂,不宜把握,很少有立法例及其理论沿袭;按照侵权行为法处理个案,尚未发现或想象到有何不妥。有鉴于此,笔者坚持通说,把《物权法》第37条及第242条、第244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解释为侵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侵权行为法的范畴。


  

  五、《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地位和作用


  

  《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侵害物权所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毕竟包括无权占有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对于无权占有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于第242条、第244条也作了特别规定。


  

  所以,欲全面、准确地把握《物权法》第37条的规定,不可不联系该法第242条、第244条的规定。《物权法》第242条规定的责任构成,如同本文第二部分所述,在客观要件方面需要具有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在主观要件方面需要无权占有人有恶意。《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责任构成,在客观要件方面与《物权法》第242条的相同,在主观要件方面也不同,有时需要行为人具有过错,有时无需有过错,究竟如何,需要结合个案和《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或第3款等规定(《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则为过错责任原则或无过错责任的规定)、《物权法》的其他规定才能最后确定。所谓《物权法》的其他规定,包括第242条。至于责任的方式,《物权法》第242条与《物权法》第37条相同,即均为侵权损害赔偿。在损害赔偿的范围方面,符合《物权法》第242条规定的,该规定优先于《物权法》第37条而适用;符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的(《侵权责任法》生效后为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贯彻完全赔偿原则;符合《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及有关特殊侵权的具体规定的(《侵权责任法》生效后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条文及具体的特殊侵权的规定的),为限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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