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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应与物权法相衔接(下)

侵权责任法应与物权法相衔接(下)


崔建远


【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侵害物权所生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不是物权请求权,也不宜作为物权请求权的从请求权,而应作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有时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场合,有时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场合,有时单独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有时须与有关规定一起作为请求权基础。我国物权法第 242条、第244条关于无权占有场合侵害物权所生损害赔偿的规定,可作为第37条的特别规定。我国制定侵权责任法必须注意与物权法37条、第242条和第244条的规定相衔接。
【关键词】侵害物权;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物权法
【全文】
  

  四、《物权法》第37条及第242条、第244条规定的是物权请求权的从请求权吗?


  

  有学者采取德国民法关于“所有权人——占有人关系”规则的模式解释中国《物权法》第37条及第242条、第244条的规定,认为在无权的自主占有人、无权的他主占有人不法损害物权客体的情况下,这种类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为附属于物权请求权的从请求权,不再单独地适用侵权责任的规定。对此,笔者回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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