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笞杖刑罚的终结
管军军
【全文】
杖刑真正从法律上废除是在清宣统年间,宣统皇帝,姓爱新觉罗,名溥仪,中国封建历史上最后一个皇帝,那时正值中国革命之火最旺盛的年代,古老的中国在欧风美雨中坎坷前行,法制更是摇曳曲折,近暮日本,远赴欧洲,跨海比美,无数的仁人志士做出了坚毅的努力,古老的中国法律在时代的冲击下经受现代的洗礼,其中一个有名的法学家就是沈家本,沈家本,字子悙,别号寄簃。浙江归安人,光绪九年,考取进士,留任刑部,后来历任直隶司主稿,奉天司正主稿兼秋审处坐办,律例馆帮办提调知府,刑部侍郎,修订法律大臣,大理院正卿,法部侍郎等职,清朝灭后,又任袁世凯内阁司法大臣一职。在清末受命改订《大清律例》,沈家本从“各法之中,
刑法为主”为出发点着手修订《大清律例》。宣统二年(公元1911年),《大清现行刑律》颁布,它是旧中国制定的第一部新式刑法典,共两编五十三章四百一十一条;并附有《暂行章程》五条。于1908年完成,但由于守旧派的反对,直到1911年才颁布施行。《大清新刑律》采用资产阶级的
刑法体例、刑罚制度和
刑法原则。在
刑法体例方面,分总则、分则两编。在刑罚制度方面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在
刑法原则方面,采用了资产阶级的“罪刑法定主义”。此外,还根据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的新情况,规定了有关妨碍国交、妨碍选举、妨碍通讯、交通以及妨害卫生等方面的犯罪。《大清新刑律》的正文在形式上反映了比较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但附录的五条暂行章程却反映了浓厚的封建性。这部法律正式废除了笞杖刑,律文中的记载为:其笞杖虽不入正刑,仍以竹板,以备刑讯之用,此外各刑具,尽行废除,枷号等亦一概削,刑制较为轻省矣。笞杖刑从隋代正式列入五刑到清朝末年的废除,走过了近一千三百多年的历史,笞杖自此开始不入五刑之列,但遗憾的是并不彻底,还是保留了竹板这种刑具,以备轻微犯罪惩罚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