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于鸣超:《现代国家制度下的中国县制改革》,载《战略与管理》2002年第1期。
参见邓大才:《乡级政府该撤了》,载《中国国情国力》2001年第3期。
参见胡鞍钢:《延迟十五年的改革:关于撤消地区行署机构的建议》,载《中国国情分析研究报告》第8期。
参见张怀远:《反省时代》,116页,太白文艺出版社,2001。
参见刘大生:《城市改革研究》,载《中华人文社会学报》(台湾)2004年第1期。
管斌先生的文字是对拙作的抄袭,所谓“参见”其实都是伪注。理由如下:
第一,他没有查阅于鸣超、胡鞍钢等人的文章,所谓“参见于鸣超”、“参见胡鞍钢”等等,完全是谎言。他的文字如果直接来源于于鸣超、胡鞍钢等人的文章,就不会出现“州级”“州级政府”这样的概念,因为在中国学界,目前只有鄙人喜欢使用“州级”“州级政府”这样的概念,其他人都不使用这样的概念,而是使用“地级”、“地级政府”这样的概念。鄙人的文章因为是“概括性引用”而非“抄录性引用”,没有打引号,所以使用了原作者没有使用的概念。但是精神和含义不仅没有改变,而且更准确,因为
宪法中只有“州”的概念而没有“地”的概念,“地”虽然可以认为是省县之间的中间地带,但不是一级地方,也没有独立的“地政府”。
既然管斌先生使用了“地级”、“地级政府”这样的概念,就说明他没有参见过原文,而是从鄙人的文章中抄来的。注释中前四条参见也是对鄙人原注释的“高级抄袭”,即略加改动的抄袭,第五个参见则是为了掩盖抄袭。
第二,鄙人的两级政府论最初发表于在美国出版的一份中文报纸,并非出自于《中华人文社会学报》,管斌先生如果规范引用鄙人的两级政府论的话,就不会说“参见”《中华人文社会学报》,而会说“原载《自由时报》﹝美﹞2001年7月26日。转引自《中华人文社会学报》(台湾)2004年第1期。”或者说“转引自某某网”。管斌先生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职称,连这样简单的注释规范也不懂吗?非不懂也,不为也。
第三,管斌先生没有接触过《中华人文社会学报》,也没有认真查对拙作的网络版本,否则就不会说“参见刘大生:《城市改革研究》,载《中华人文社会学报》(台湾)2004年第1期”什么的,拙作在该学报上使用的题目是《城市宪法地位及城市体制改革研究》,而不是《城市改革研究》。《城市改革研究》是鄙人在网上发布时使用的简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