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刘大生:《论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法治化》,《社会科学》1999年第7期。
在《社会科学》1999年第7期第28页上,鄙人的原文是:
将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关系的十六字方针,即“长期共存,相互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上升为法律并加以具体化。其中最主要的是要规定相互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金太军先生的参见显然不是为了提供间接证据,与王庆五先生的参见明显不同。
金太军先生的参见也不是引用。根据《
著作权法》的规定,引用的目的有三种,一是为了介绍;二是为了评论;三是用作论据,说明问题。金太军将刘大生的文字放在自己的文字中间,无冒号,无引号,更没有“刘大生说”、“刘大生认为”一类的引导语,没有将刘大生的文字与自己的文字区别开来,显然不是为了介绍或者评论。那么是不是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呢?如果是,就应当在角标后面说出“根据刘大生这个看法,我们可以进一步……”之类的话。
有人可能会说,你刘大生算老几呀,干吗要以你的理论为依据?
笔者以为,刘大生的确算不得老几,成千上万的作者一般都不是老几,但是,你既然看不起刘大生,你不理睬刘大生不就得了,干吗将刘大生原创性的建议放在你的文字中间?
关键的问题不在于刘大生是不是老几的问题,而在于作者既不愿意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又不愿意被指责为剽窃。所以,才不打引号,不作评论,也不注为“见”而仅仅注为“参见”。
二、褚宸舸、杜欢庆对刘大生的参见
浙江萧山法院网《法官论坛》上刊登的褚宸舸、杜欢庆的合作论文——《立法语言中的两对矛盾——从语体角度的研究》(作者自称文章“即将在2009年度浙江大学《公法研究》发表”),其中有这样一段文字:
再如,“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宪法》第
55条第2款),“光荣”与“不光荣”是人的感觉问题,只要是法定义务,即使他觉得不光荣,他也必须履行,只要不是法定义务,不管有多光荣,也可以不参与。类似于“光荣义务”一类的文学风格的语言不应当成为立法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