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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2)法律规范相互冲突。《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此条款规定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和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但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157条和有关司法解释又明确规定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当庭宣读后也可以采纳。立法对何种情况下证人必须出庭和可以不出庭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证人当然会选择更简单的不出庭,而仅提供书面证言的方式。

  
  (3)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使得证人不愿和不敢出庭作证。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刑法308条也规定了“打击报复证人罪”。尽管这些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迫切需要,对妨害证人出庭作证、迫害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追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但由于这是事后的惩罚,且打击报复发生后才能启动法律程序,因此,并没有给证人足够的安全感,难以消除证人的思想顾虑。并且这些规定粗略、不配套、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使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在进行中出现了随意、省略、失控的现象。同时,证人的财产安全如何保护,法律也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另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证人保护过程中的职责分工,经常出现公、检、法三机关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9]而且我国目前也缺乏对证人保护不利的责任追究制度。因此导致证人遭报复现象屡屡发生。这些都使得绝大多数证人“望庭却步”。

  
  (4)法律没有规定证人的经济补偿权。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对证人应享有哪些权利却没有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往往要花费很多的时间,因而耽误了工作,可能会导致收入的减少。另一方面,如果证人路途遥远,势必会有路费、食宿费等方面的花费,而这又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证人出庭作证本来就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如若这些开支也要由证人承担的话,这就更影响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但若对证人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又没有法律依据,由哪个机关予以补偿也不清楚,造成各个单位相互推诿。这些都应有法律予以规定,而我国诉讼法对证人出庭作证的补偿问题却没有作出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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