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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证人不出庭作证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容易导致证人证言失真,伪证现象层出不穷,如此一来既降低了诉讼效率,亦影响了司法公正,使庭审方式改革难以落实,控辩式庭审流于形式,控辩对抗的庭审无法落实,引发了实践中的众多问题和矛盾。

  
  二、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

  
  证人不愿出庭作证,并不是中国特有的现象,每个国家都存在着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问题,但在现实中,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问题都没有中国的现状严重。在我国,证人不出庭作证是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直接影响着审判程序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已经成为了制约司法制度改革和庭审方式改革的“瓶颈”,[6]严重影响了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造成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原因有许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原因:

  
  1.立法上的原因

  
  从法理学角度看,义务不明确、权利义务失衡是证人拒证的制度原因。[7]权利和义务一致,履行义务应当有权利作保障,这是法理学的基本原理。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应当与其作证应享有的权利联系在一起,而作证义务的履行应当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联系在一起。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证人切实地履行作证义务。证人亲自出庭作证受到各国的高度重视,证人出庭作证率高的国家,都是在立法上有着比较完善的规定,基本上都规定了证人作证义务的可强迫性和违反义务的惩罚措施,这一点,前面已有论述。而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在此方面存在欠缺,也因此成为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一个原因:

  
  (1)法律有关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规定过于笼统,也可以说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直接规定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虽然《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这只能说是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而非出庭义务。[8]从法理上分析,这是一条义务性规范,但这个条款笼统地规定了证人作证的义务,并未能对证人作证的方式、作证的程序规则以及证人拒绝作证的法律责任加以全面地设置和规范,这样就导致了实践中有的证人出庭作证;有的证人不出庭作证,只是提供证人证言;有的证人既不出庭也不出示书面证言。而公民个人若拒绝作证,由于未明确证人强制出庭作证的义务,司法机关也无可奈何,致使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条款形同虚设。此外,《刑事诉讼法》第45条还规定了单位作证的义务,单位在作为证人时,往往只是提供一份盖有单位印章的书面证言,其证明力很难把握,一旦出现伪证,难以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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