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高金伟
【全文】
一、我国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
我国的《
刑事诉讼法》原则上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原因,司法实践中多数证人却不出庭作证。
我们来看下列一组数据:
数据1: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在2003年1-12月间审理的刑事案件222件,实际出庭作证的只有10人,证人出庭作证率仅有6.2%,受贿案件无一证人到庭。
数据2:全国三大诉讼中90%的案件证人是不出庭的,只是宣读证人证言。比如上海,刑事案件证人出庭率为5%左右。[1]
数据3: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刑一庭,证人出庭率5%左右。[2]
数据4: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刑事证人出庭率不足10%,有的地方还不到5%。据1999年《检察日报》一篇文章报导:自1997年
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证人出庭率一直在2%到8%之间,该院1997年1月到9月审理刑事案件293件,其中,有84案通知证人出庭,实际只有10个案件中11名证人到庭,占通知出庭人数的8%;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低于1%;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1997年共起诉刑事案件185件258人,有证人出庭的仅8件,占起诉总数4.3%,该区1999年共起诉刑事案件197件270人,有证人出庭作证的仅11件,占起诉总数的5.6%。[3]
数据5: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统计表明,近年来该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证人的出庭率只有5%。江苏省某市法院虽经再三通知,说服证人出庭作证,但证人的出庭率不足被通知人数的10%。根据福建省检察机关1997年的一份调研报告:由于证人因出庭而支付的费用和人身安全缺乏保障,所以证人不愿出庭作证的现象相当普遍。永春县法院审理的100件刑事案件,证人到庭率仅有25%,受贿案无一证人到庭。[4]
从上述数据中,可以看出这么一个问题:在我国的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率太低,我国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司法实践中远未得到真正落实。龙宗智教授将这一现象称作我国作证制度的“三大怪”现状之一。[5]证人不出庭作证导致法庭调查证人证言的方式仅局限于宣读当事人提供的证人书面证言或摘读控诉方卷宗中所记载的证人笔录,而这种书面证言或笔录均是证人在法庭外所作的一种陈述,因此法庭是很难审查其与客观事实是否一致,亦剥夺了当事人与证人对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