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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驰名商标的认定方法以及标准的新动向

  
  因此,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承办处;商标局局长办公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驰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逐级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作出了分工。

  
  2、驰名商标认定的分类审查

  
  (1) 商标管理程序中的认定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的,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

  
  (2)商标异议程序中的认定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十三条[5]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3)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的认定

  
  对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程序中提出的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审理。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3、 驰名商标认定的时机

  
  根据《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商标权受到以下损害时,可以申请认定驰名商标:(1)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在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者使用,可能损害申请人权益的;(2)他人将与申请人申请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登记或者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3)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在境外被他人恶意注册,可能对申请人在境外的业务发展造成损害的;(4)申请人申请认定商标的权益受到其他损害而难以解决的。

  
  4、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第二条对驰名商标做了定义性解释,即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中地域范围为中国;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广为知晓限定了该商标需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较高声誉是对该商标的美誉度的界定;此处的商标不仅包括注册商标也包括未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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