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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驰名商标的认定方法以及标准的新动向

试论驰名商标的认定方法以及标准的新动向


李洪江


【全文】
  
  一、论述背景

  
  “现在驰名商标确实太滥、太滥了,我建议规范、甚至取消驰名商标的评选。”3月9日,全国人大代表赵林中表示。他是来自浙江诸暨的代表。在诸暨,目前已经有驰名商标60多个,其中90%系近3年通过司法认定。司法认定驰名商标不规范,导致全国尤其是浙江、福建等沿海省市驰名商标泛滥成灾。这一现象经报道后,引起了全社会广泛关注,并成为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热议的一个话题。不少代表都希望司法机关能规范司法认定程序,还驰名商标应有的公信力。[1]近年来,地方政府出台奖励政策,为驰名商标的认定提供了广阔的机会,然而却被某些不法分子“钻了空子”。像浙江金华的永康市,出台奖励政策,对辖区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l00万元奖励;二是一些企业为了市场利益,策划侵权官司,通过司法认定获取驰名商标。浙江的驰名商标数量在几年间狂飙突进,一路井喷,奥秘就在司法认定上。[2]

  
  以上记录和访谈是近年来驰名商标认定现状的真实写照,这无关知识产权战略的出台,追根究底应当是现有制度被不法分子利用了。

  
  二、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的法律规定

  
  自2001年起,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和保护已有7年多的历程。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为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商标法》首次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最早涉及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的问题,1925年荷兰和保护工业产权联合国际局提出了保护驰名商标的建议,经过激烈讨论,在公约中增加了专门保护驰名商标的条款[3]。我国1984年正式批准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但当时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问题;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2003年废止),使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从此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2000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关于申请认定驰名商标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时,可以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2001年《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以后,驰名商标才正式被写进法律文件[4]。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时,可以对注册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2003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一改以往的“主动认定,批量认定”的做法,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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