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 结
可罚性在刑法之内可以起到连接犯罪论与刑罚论的桥梁纽带作用,能够有效地缓和犯罪论与刑罚论的紧张关系,平衡罪与刑的矛盾和脱节;在刑法之外可以起到刑法与刑事政策的沟通节点的效果,减轻刑法与刑事政策不同步性所造成的立法与司法损耗。有鉴于此,赋予其作为体系范畴的可罚性的应有地位并不为过,这对于实现刑法预防犯罪的效果,限缩刑事责任的范围,实现刑事政策的目的追求具有积极的意义。
【作者简介】
丁英华,国家检察官学院教师、法学博士。
【注释】参见团藤重光:《
刑法纲要总论》,创文社1991年版,第514页。
Jakobs,AT2,10/lff,转引自洛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98页;参见佐伯千仞:《
刑法讲义(总论)》,有斐阁1974年版,第232页。
参见庄子邦雄:《
刑法的基础理论》,日本评论社1971年版,第59页以下;洛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99页。
参见冯军:《德日
刑法中的可罚性理论》,《法学论坛》2000年第1期。
庄子邦雄:《
刑法的基础理论》,日本评论社1971年版,第59页以下。
参见松原芳博:《犯罪概念和可罚性》,成文堂1997年版,第2页以下。
参见板仓宏:《当罚性(实质的可罚性)和要罚性》,载 《平野龙一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上卷)》,有斐阁1990年版,第116页。
Schmldh·user,LBAT2,12/1.转引自洛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698页。
雅各布斯也在其犯罪论体系中强调一般预防的作用,在其教科书中在罪责与其刑罚目的理论相一致的情况下,完全并入了一般预防的概念。Jakob,Strafrecht-Allgemeiner Teil,2 1991.转引自洛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5页。
洛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25页。
同前注,第133页。
王充/《犯罪论体系本质论纲》,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年印,第83页。
迪尔凯姆:《社会学方法的准则》,狄玉明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88页。
同前注,第87页。
张明楷:《
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12页。
参见冯亚东:《罪刑关系的反思与重构——兼谈罚金刑在中国现阶段之适用》,《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林纪东:《刑事政策学》,台湾地区正中书局1969年版,自序。
参见张鹏:《论罪刑规范与刑事政策的关系》,在《严打政策法律问题研究》会议论文集,第84页。
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672页。
赵秉志:《外国刑法原理(大陆法系)》,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9页。
林山田:《
刑法通论》,自行出版,第293页。
同前注,第668-669页。
同前注。
王勇:《犯罪构成本体论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印,第163页。在日本
刑法第
244条、第
257条规定了配偶、直系血亲或者同居的亲属之间犯窃盗罪、侵夺不动产罪以及赃物罪的,免除刑罚;德国刑法原对家庭内部的盗窃和侵占不进行刑事处罚,现在由第
247条作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同前注(24),第163页。
这里所指的他人应是与行为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或家庭成员以外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罪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反映了
刑法的刚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造成的是困难,对于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或家庭成员属于合法不合理的情形,其法律效果与社会效益权衡是弊大于利。但由于刑法规范缺乏弹性又没有相应的沟通路径与节点,采用司法解释的方式解决显然是出于无奈。但严格地说,划定犯罪圈属于立法权,应该由立法或立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由司法解释作出是不妥当的。既然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已经确立了这一刑罚阻却事由,那么
刑法理论当然要给予相应的解释。但是,对于这一问题,套用
刑法第
13条但书来解释是很牵强的,难以自圆其说,而在
刑法体系中确立可罚性则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如德国刑法理论对于其《
刑法》第
247条规定的家庭内部财产犯罪解释为:这种不受刑事惩罚不是根据缺乏罪责或是缺乏预防的必要性,而是根据家庭政策的理由,人们想要防止通过惩罚这种行为可能促成的破坏家庭和婚姻的结果。参见前注⑽,第6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