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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制度而非原则

  
  立法上的繁冗无序反映出当时的立法是在理论准备不充分的背景下展开的,反映出立法者对原则的概念、功能、作用,以及对原则与其它法的要素的相互关系认识不清。法律原则又可细分为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体系的灵魂,是整个法律活动的原点和参照系。同时,法律的基本原则承载着法的本质和基本价值,决定着法律的统一性和稳定性。[12]作为法律体系的灵魂,基本原则是法的价值和法的精神与具体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之间的桥梁和媒介,是制定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依据,在保障法律体系内部的统一和协调,消弭法律体系内的矛盾和混乱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笔者认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的特征。第一,根本性。基本原则体现着民事诉讼的目的和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立法者建构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民事诉讼制度和规则的统率,各种具体的程序设置和规则也必然是以基本原则为依归。第二,始终性。基本原则涵盖民事诉讼全过程,换句话说,民事诉讼全过程就是以基本原则为背景而展开的。如果说诉讼过程是法院和诉讼当事人之间诉讼行为的集合,那么基本原则就是法院和诉讼当事人诉讼行为的准则。第三,导向性。导向性强调的是基本原则的指导作用。社会生活并非一成不变,调整社会生活的法律的滞后也就在所难免。面对法律的滞后,基本原则就成了协调法律和社会生活的平衡器,弥补法律和社会生活之间的断裂。与基本原则的特性相适应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功能主要为:第一,立法准则的功能;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导和协调着民事诉讼领域内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在建构民事诉讼法律体系时是不可或缺的。具体程序制度和程序规则也必然围绕着基本原则而设置。第二,自我完善创新功能;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司法实践也并非整齐划一,所有这些使得成文法无法应对现实民事活动所带来的问题。当民事诉讼法有矛盾之处或者出现漏洞时,基本原则就成为消弭法律矛盾,弥补法律漏洞不可替代的手段。第三,行为准则的功能;这是基本原则最为直接的功能。基本原则为法院和诉讼当事人提供了行为标尺。在保障法院和诉讼当事人权利(力)的同时,也将法院和诉讼当事人的行为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

  
  三、反思法院调解的地位

  
  法院调解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减少诉讼程序,缩短诉讼时间,节约诉讼成本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因此而将其界定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有欠妥当,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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