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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制度而非原则

  
  有学者认为“法院调解从热到冷,又从冷到热。这种看上去变化无常的司法政策的反复恰好反映了审判方式改革的某种必然。”[6]从表面上看法院调解的周期变化确实是司法政策的反复的直接结果,在笔者看来其深层原因是对法院调解在诉讼机制中的定位缺乏清醒的认识。由于认识上的偏差使得司法实践容易走向极端。正是由于对法院调解在诉讼机制中的定位认识模糊,才使得法院调解时而飞上云端,时而跌入谷底。正是由于没有对法院调解的准确定位,才使得法院调解在审判方式的改革中扮演召之即来挥之即去的角色。现有的关于法院调解的改革方案大都是围绕着具体制度的设置而展开,局限于现有制度的修修补补,就制度而论制度,鲜有从基本理论层面出发进行法院调解的研究。本文以法院调解能否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为出发点,探讨法院调解在整个民事诉讼机制中的地位问题,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方家。

  
  二、基本原则的理论梳理

  
  “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理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上最为混乱的问题之一。”[7]在各种版本的教材和专著中,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和立场出发,建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如有的学者主张区分学理上和立法上的基本原则,而否定立法上的调解和支持起诉的原则;[8]有的学者则依据基本原则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彻始终性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限于平等、辩论、处分和调解原则;[9]有的学者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只有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才称得上基本原则;[10]有的学者将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归结为平等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调解原则、程序本位原则、程序选择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益诉讼原则。[11]学者们提出的关于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构想,大都是基于现行民事诉讼立法的不足。现行民事诉讼法在第一章的第5-17条共规定了诉讼权利平等、诉讼权利对等、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独立审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诉讼调解、辩论、处分、支持起诉、人民调解、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法律监督、民族自治地方变通补充原则等18项原则。很明显,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基本原则的规定是十分的混乱、庞杂,缺乏统一明确标准的。它将各种原则和制度不加区分的规定于基本原则之中。比如,将诉讼法的共有原则(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具体原则(诉讼对等原则)、具体的制度(公开审判、合议、两审终审)都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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