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仲裁制度的产生来看,我们能够明显感觉其是伴随着一种商人文化而发端的。商人最大的特点即是逐利,逐利的目标之下,尊重选择和效率就成为了商人行事的重要准则。在11、12 世纪时,商人能够以自身的组织来处理自身的事务,便是对效率追求的结果。同时,在自身组织内部来解决纠纷,对于第三者的裁断能够遵行并且自动履行,需要充分依赖于商业上的信用。商人的逐利和信用,使得其发展的空间受限较小,在商业贸易全球化的今天,商人之间的规则也呈现全球化的趋势,商事仲裁在国际上的应用十分普遍。可见,商人文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逐利的认可,由此而衍生出对效率的要求和信用的恪守,并促进不同民族和国界的交流和往来,仲裁制度正是在这样一种商人文化中产生并发展。
也正是这样的发展历程,说明了仲裁制度在其本质上是私法文化的产物。和商人文化一样,私法文化也是缘于经济的发展、商业的繁荣而产生的法律文化。私法文化精神主旨在于主张自由而反对宰制和专断,扎根于市民社会,反映着市民社会的内在精神和价值追求。虽然仲裁制度产生时私法文化远不如后来那样显著,但在西方法早期形成时期,就已表现出浓厚的私法色彩,即便中世纪的私法,民法化的传统依然存在,而且表现出很强的活力。仲裁制度特别体现了私法文化中的意思自治理念。意思自治,是指当事人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去设计自己的生活,管理自己的事务。其有两大前提:自由和理性。自由是指人不受他人强迫的状态,理性则是人类了解宇宙和改善自身条件的能力。这样的理念,是充分尊重每一个个体的主体性的结果。无论是从开始的仲裁完全不受限制,到后来的司法的严格监督和审查,再到今天的法律的系统规定和司法监督和制约,私法文化一直都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内核。正是这样的理念在背后,才使得仲裁制度在发展的过程中并没有受到过度的限制,有着充分的生命力,一直发展到今天。
三、仲裁制度发展所产生的内在仲裁文化分析
在仲裁制度产生以后,支持其产生的一些文化因素和后来发展中产生的文化因素,都逐渐内化为仲裁文化。仲裁文化是法律文化的一种,是更加具体和细化的一种仲裁制度内部的文化因素。
经过发展,现代仲裁制度有如下特点:1.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仲裁的首要原则,以仲裁协议为仲裁的前提条件;2.以国家法律为仲裁的依据,以国家司法机关的支持、监督为其后盾;3.以仲裁程序的规范性、灵活性和保密性使其成为公正、及时、迅速地处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有机系统,并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4.以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裁决者中立的仲裁结构成为仲裁公正性的保障;5.以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性,即仲裁裁决所具有的与法院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来保证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最终解决。据此,我们认为仲裁文化主要有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