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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仲裁制度发展的文化因素分析

影响仲裁制度发展的文化因素分析


潘静波


【全文】
  
  一、文化因素的界定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都有一定基础和动力,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仲裁作为一项法律制度,也是如此。文化因素,既决定能否建立仲裁制度,更影响仲裁制度的发展和演进。

  
  在汉语系统中,“文化”的本义就是“以文教化”,它表示对人的性情的陶冶,品德的教养,本属精神领域之范畴。随着时间的流变和空间的差异,现在“文化”已成为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宽广的多维概念,成为众多学科探究、阐发、争鸣的对象。就法律学科而言,一般将和法律关系密切的文化内容称为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一种精神层面上的观念和价值体系,影响并制约着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地位。

  
  仲裁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法律文化作为一个外力和基础是必不可少的。这些法律文化的因素和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一起,共同催发了仲裁制度。同时,在法律制度产生以后,经过长期的发展和融合,一个独立的体系结构不断完善,很多原本是外在的文化因素不断内化为法律制度本身的特质,这时,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种文化的载体。因此,我们往往可以看到不同的部门法都会形成自己独特的法律文化。基于仲裁制度本身的特点,我们将这种已内化于仲裁制度的文化因素称为仲裁文化。内在的仲裁文化和外在的法律文化基础都是影响仲裁发展的文化因素。

  
  二、影响仲裁制度发展的外在法律文化分析

  
  作为一种解决纠纷的手段,仲裁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存在。《民法大全》中就记载:“为解决争议,正如可以进行诉讼一样,也可以进行仲裁。”但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却始于中世纪。

  
  仲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产生,和商人阶级的兴起是密切相关的。11、12 世纪农业的改造为商人阶级的迅速壮大创造了机会也提出了要求。许多脱离庄园的农民变成了商贩,更多的则涌入正在形成的城市,变成了工匠或商人。为了适应商事活动的需要,商人们自发组织了一些具有类似裁判权的机构,由商人通过仲裁的方式自己解决商人之间的争议。这时的商事仲裁完全被视为是私人领域内的事项,国家无意过问,法院也不加干涉,商事仲裁处于一种绝对的自治状态。到了中世纪,随着基督教的衰落和中央集权的主权国家的兴起,国家法律与商人法等其他自治的法的矛盾日益突出,因此世俗统治者不允许商人们行使司法权,经过斗争,王权承认了商人社会对部分案件具有处理权的地位和效力,但是对商人的裁判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审查。到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后,随着市场经济和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国家逐渐认识到商事仲裁在经济贸易领域中的作用,各国纷纷将其作为一项纠纷解决方式规定于法律之中,如英国1889 年的仲裁法,美国1925 年的联邦仲裁法,法国1807 年的民事诉讼法典,德国1877 年的民事诉讼法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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