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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典化、统一立法与分别立法

证据法典化、统一立法与分别立法


Evidence Codification and Transubstantive and Bifurcated Evidence Codes


[美]John J. Capowski 著;封利强 译


【摘要】证据法的法典化能够保障裁决的一致性,并使证据规则容易被法官和律师们理解。一旦要实现法典化,就必须在制定统一的证据法典与分别制定刑事和民事证据法典之间做出选择。证据法上存在的多重且有时相互冲突的目的和价值使统一立法与分别立法的取舍变得艰难而复杂。面对这一选择,立法者应当考虑审判程序结构、法律职业的专门化程度、本辖区证据法的成熟程度以及实体法和政策等因素的影响。
【关键词】证据法;法典化;统一立法;分别立法
【全文】
  
  一、导论

  
  本文旨在探讨三个在决定是否应该实现证据法法典化及证据法典设计方面至关重要的问题。第一,本文列举了证据法法典化的一些优势和弊端。第二,本文讨论了在决定是采取统一证据法典,还是为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分别制定法典,还是将专门适用于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某些规定包含在统一制度之中的时候可能需要考虑的因素。除民事、刑事之外的第三种可能的程序法的法典化种类是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法。无论是选择统一立法,分别立法,还是混合立法,都会有其不利的一面。第三,本文阐述了统一证据法典的立法者应如何将这种选择的不利因素降到最低限度。

  
  二、证据法的界定

  
  在证据法所涵盖的范围上,中国的法官、律师和法学教授们与美国及其他具有普通法传统的国家的同行也许持有不同的观点。比如,中国最近的证据制度改革包括了及时提供证据、保全证据,以及当事人对于诉因做出承认或否认的表示。[1]在普通法国家的律师看来,这些要求自从有了程序法和实体法的划分,[2]就一直是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在普通法看来,证据法基本上只解决案件实际审理过程中在法庭上采纳和排除证据的问题。笔者所说的证据,包括文书证据、口头证据、实物证据(与案发有关的有形物品)和示意证据。示意证据可能包括图表、模型及其他由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用以辅助事实认定者,即普通法系的法官或陪审团,解决争端。基于笔者对证据法的定位,本文探讨法典中与证据采纳和排除有关的问题。

  
  三、制定证据法典的重要性

  
  虽然普通法国家的证据法在法典化之前也实施得很成功,但由于存在以陪审团为基础的对抗制模式,这些国家反而最需要证据法典。在任何审判制度下,法典化都有一些巨大的优势,并且,笔者认为,尽管这些优势或许是显而易见的,却也值得注意。显而易见的东西有时会被忽略。首先,合乎道德的法律制度的一个原则是统一、一贯的裁判。[3]那就是,相同案件应有相似判决。在证据法律制度中,这意味着,在其他因素完全相同的情况下,类似案件中采纳类似证据的裁决应当保持一致。一个被司法体系所采用的法典会有力地保障一致性原则。其次,在一个审判制度中,尤其在采取对抗制模式的审判制度中,法典化能使证据法容易被理解和接受,这一点是特别重要的。“无论上诉法院在其他情境下采用多种因素的‘平衡检验’的价值如何,当需要在对抗激烈的审判过程中作出证据裁决时,其效果将是混乱不堪的。庭审法官和律师需要经验法则。”[4]保障裁判的一致性,以及使得庭审法官和律师们容易理解证据规则,是证据法法典化的主要而迫切的理由。[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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