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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行政复议机构的重塑

【作者简介】
曹胜亮,男,汉族,湖北蕲春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副教授。刘权,男,汉族,湖北随州人,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法学教师。
【注释】 青连斌:《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抓住几个着力点》,《科学社会主义》2004第5期。
刘莘:《行政复议制度近期可能的改革》,《行政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
周汉华:《行政复议司法化》,《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第1期。
C. Perelman, Justice, Law and Argument, 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 1980, p1.
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孙立平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7页。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这种情形之下,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就是复议机关自己了。
杨伟东:《关于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思考》,《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杨小君:《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和谐社会》,《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蔡仕鹏:《法社会学视野下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方军:《论中国行政复议的观念更新和制度重构》,《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第1期。
方世荣:《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方军:《论中国行政复议的观念更新和制度重构》,《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第1期。
华建敏:《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http://www.gov.cn/ldhd/2007-01/16/content_497126.htm。
周婉玲:《我国行政复议组织与程序改革》,《法学研究》2004年第2期。
莫初明:《论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法律独立性》,《行政与法》2008年第1期。
石佑启、王成明:《论我国行政复议管辖体制的缺陷及其重构》,《环球法律评论》2004年第1期。
参见《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通知》,京政办发58。
方世荣:《行政诉讼法案例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
杨小君:《对行政复议书面审查方式的异议》,《法律科学》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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