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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行政复议机构的重塑

  
  综上所述,在我国建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不仅能够使其具备独立性和中立性,还能够具备专业性,从而能够公正而有效的解决行政纠纷,才能真正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应有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13]目前全国有五个地方包括北京市,对行政复议组织进行了试验性改革,但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行政复议组织的设置存在着很多不同。因此,无论从理论上分析,还是从实践中来看,在我国建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需的。

  
  四、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构想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设置

  
  对于如何设置行政复议委员会,学者们意见并不统一,在实践中进行改革试点的地方作法也不尽相同。有学者认为,行政复议委员会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有独立于行政机关之外的常设工作机构;有一支精通法律且熟悉行政工作的稳定的高素质的专业队伍;审查的程序规范化。撤销各行政机关办理行政复议的职权,按照省以下垂直管理的模式,从中央到地方设立专门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独立运作,中央行政复议委员会为管理机关,仅对中央权力机关负责,省以下各地方行政复议委员会,独立运作,中央行政复议委员会为管理机关,仅对中央权力机关负责,省以下各地方行政复议委员会均对上级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市、县一级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作和人选委任,统一由省一级行政复议委员会安排。[14]也有学者认为,在机构设置上,在国务院设立行政复议总署,下设各级复议机构,复议机构与同级行政机关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由专门的财政经费给予支持。在每个复议机关内均设置有行政复议委员会具体承担行政复议的职能,复议决定依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委员会表决通过,不必全体一致。复议机关应当按照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审查结论做出复议裁决,而不能做出与审查结论不同内容的裁决。[15]

  
  为了充分保证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独立性、中立性和专业性,笔者认为,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中统一设置,赋予其独立主体地位和法律人格,由其以自己的名义受理、审理和裁判行政复议案件。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和裁决质量,每个行政复议委员会内部按照社会行政管理的分工设税务裁判处、工商裁判处、土地裁判处等。在某一行政复议委员会管辖的范围内可设立若干复议所,作为委员会派驻各地的机构,以委员会的名义受理行政争议。为了增强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权威性和保障其能正常有效地行使复议权,还应适当提高复议委员会的级别,让其比同级政府的各部门高出半级,复议委员会的主任可由同级政府的副职首长兼任。[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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