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更好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长久和谐
要使社会得到稳定,不能无视纠纷的存在;当发生了纠纷后,应该及时有效的加以解决,才能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和谐社会不可能是一个没有纠纷的社会,而是一个存在纠纷但能妥善迅速解决的社会。行政纠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纠纷,如果不能够得到迅速有效的解决,对既有法律秩序将造成重大的危害,不利于社会稳定,甚至动摇国家的统治。实践证明,我国目前的行政复议制度不仅没有能够公正有效的解决行政纠纷,反而还使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失去了更多的信任。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由于其不仅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还能够得到专业化的保证,因而能够从制度上保障大量的行政纠纷得到公正而有效的解决,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更加能够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三、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法理基础
在任何国家,社会纠纷都是普遍存在的。存在纠纷并不可怕,更重要的是如何使这些纠纷能够得到迅速、妥善的解决。“冲突是社会怨气的‘排气孔’,如果冲突和纠纷能够有序化解决,使积压的不满情绪及时、有序地释放,则冲突对一个社会来说,就起到一种“安全阀”的作用”。[5]任何纠纷都能够进入正常的纠纷解决机制范围,这是和谐社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求。因此,通过一定的纠纷解决机制消除因纠纷而产生的紧张状态是非常重要的。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解决行政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行政纠纷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纠纷,其特殊性在于纠纷一方当事人为握有公权力的行政机关,另一方是个人。行政纠纷在实质上是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进而可能成为国家与由多数个人构成的社会的冲突。这种冲突如果得不到有效的解决,对既有法律秩序将造成重大的危害,甚至动摇国家的统治。所以,我们不仅应该重视作为行政纠纷解决机制的行政复议制度,更应该不断完善这种行政纠纷解决机制。为了真正能够公正而有效的解决行政纠纷,作为解决行政纠纷的行政复议机构,必须具备纠纷解决机构的基本要求和标准:
(一)独立性
完善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其能够公正而有效的解决纠纷,纠纷解决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性。只有独立的纠纷解决机构,具有相对的独立地位,解决纠纷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他人的干预,其纠纷解决结果才会具有高度的可信任度和权威性。纠纷解决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指纠纷解决机构不受外来主体因素的干扰,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按照自己的独立意志作出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