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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视野下行政复议机构的重塑

和谐社会视野下行政复议机构的重塑



以设立统一的行政复议委员会为视角

Remould the Organization of Administrative Review in the Harmony Society



-- The Perspective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mmittee of Administrative Review

曹胜亮;刘权


【摘要】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中立性和专业性,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已陷入“困境”,正在蜕变为法治的某种装饰品,严重影响到我国和谐社会的建立。为了公正而有效的解决行政纠纷,应对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机构进行重塑,尽早在我国建立相对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
【关键词】和谐社会;行政复议机构;重塑;行政复议委员会
【全文】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提出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此,“社会和谐”已明确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成为检验党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1] “和谐”意味着安宁有序,是数千年积淀起来的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纠纷的社会,纠纷在任何时期任何社会都普遍存在,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能否公正而有效的解决纠纷。

  
  一、重塑行政复议机构的紧迫性

  
  《行政复议法》自实施9年多以来,在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平衡各种利益冲突、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等方面都曾起到过积极作用。

  
  然而,实践表明,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效果未能尽如人意,人们曾经所预想的及时化解纠纷、减轻法院负担等制度目标均未能够有效实现。在我国,行政复议的案件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2001年全国的行政复议案件计83 487件,2002年则变成76 456件,2003年又略有减少,计75 918件。[2]行政复议案件逐年下降,并不表明行政纠纷越来越少,社会越来越和谐,而恰恰相反,由于我国30年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已步入攻坚阶段,多种社会矛盾集中爆发,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尤其是行政纠纷大量出现。有了纠纷就需要及时的解决,对于行政纠纷,许多当事人并没有选择先把案件交给行政机关复议处理,而是冒着被打击报复的危险,走上了艰难的层层上访、越级上访的道路。周汉华先生对此曾有描述:“我们看到,一边是年复一年、数以百万计的信访案件和上京城、省城、县城讨说法的川流不息的人群,以及各级政府机关为平息这些诉求而投入的巨大人力、物力与心力,另外一边是为权利保护而设计的行政复议……等争议解决制度不同程度的出现了闲置甚至萎缩的征兆,尤其是行政复议制度,不但没有呈现预期的门庭若市景观,反而案件数量不断下滑,几乎成为被人遗忘的角落。”[3]抛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通过信访解决行政纠纷,不仅成本高昂,而且其结果具有高度或然性,从而使大量的行政纠纷并没有得到及时解决。而一旦纠纷得不到迅速、妥善地解决,那么将使受害者丧失对社会公正的期待,甚至演化为恶性事件,最终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近期来频繁发生的群体事件就足以证明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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