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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P2P网络服务:侵犯著作权罪帮助犯的刑事责任解析

  
  若P2P软件终端用户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授权,上传侵权录音录像制品的数据文件,通过P2P网络技术传输给其他终端用户,供其下载或者在线视听。对于P2P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此种行为是否构成帮助犯,需要结合P2P技术的发展阶段来分析:

  
  对于早期的P2P技术而言,终端用户使用P2P软件必须依赖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编目和检索服务。换言之,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终端用户之间存在着一种持续性关系,当前者明知用户正在利用其服务实施侵犯著作权的侵权或犯罪行为时,应采取措施阻止后者的行为,如果放任上述行为,怠于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阻止,则是在具有主观故意的情况下,为侵权或犯罪行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P2P网络服务用户在行为性质上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行犯,P2P网络服务提供者因其提供编目、检索服务以及高速数据传输技术,符合侵犯著作权罪帮助犯的行为要素,是侵犯著作权罪的帮助犯。

  
  目前发展到新阶段的P2P技术,已经完全摆脱对中心服务器的依赖,具有直接搜索其他同类软件用户计算机中“共享区”的功能,无需通过任何作为网络媒介的中心服务器进行文件搜索。在这种分散式点对点档案文件传输技术中,数据是在P2P网络服务用户之间直接进行交互,并未经过提供P2P交换技术的网站。但是,P2P网络服务用户下载并安装P2P软件后,只有在运行P2P系统之后才能自动登陆到P2P网站并在此平台上从事数据传输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尽管P2P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对实质的侵权内容信息均未有实际参与或有任何实际控制意图,但是,P2P网站经营者提供协助网络传输服务与其网站用户成功地非法传输录音录像制品之间形成因果关系,在行为形式上与侵犯著作权罪的帮助行为相吻合。在有过错的情况下,从行为性质来说,网络用户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实行犯,P2P网络服务提供者亦是侵犯著作权罪的帮助犯。

  
  二、提供P2P网络服务的帮助故意

  
  追究提供P2P网络服务提供者侵犯著作权罪帮助犯刑事责任的关键,在于正确辨识帮助故意。一般来说,帮助故意包括两个方面,即犯罪故意和帮助共犯的意思联络。

  
  (一)犯罪故意

  
  基于帮助传输侵权复制品的主观心理而提供P2P网络服务的犯罪故意表现为:

  
  1. 直接故意

  
  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提供P2P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相关用户通过网络传播侵权作品,决意提供技术支持的(作为的帮助犯);二是提供P2P传输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相关用户通过网络传播侵权作品,而不采取必要措施制止犯罪行为(不作为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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