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善政府服务
政府的职能幷不局限于管制与行政,提供合格的服务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责。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在加强监管和行政的同时提高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为所有教育服务各方主体提供及时、准确、便利和透明的信息服务。我国加入WTO已六年多,仍缺乏统一、全面、准确、可获得的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服务自然人流动和跨境提供的官方统计数据。教育服务方面的政府信息服务应加强。
(五)维护教育主权,保护传统文化
教育涉及文化传承和国家建设。引进外国教育服务可能同时引进多样的外国文化和价值观念。不同文化的交流与碰撞有利于族际了解和社会进步,也会给传统文化和价值观念带来冲击。我国应在开放与服务的同时维护教育主权,注意保护和发扬传统文化。
(六)加强国际合作
国际交往中的国家往往通过多边贸易体制把国家利益和贸易政策作为制定经济贸易战略的主导因素,包含不同政治力量和经济利益背景的国家的WTO也必然反映和影响各个成员的利益诉求和力量博弈。我国作为WTO的新成员也不能超然物外,适应、参与和合作是我国的必然政策选择。过去,我国在教育服务领域里的开放基本是被动的规则接受者,在教育服务贸易领域里与其它成员的合作也很有限,教育开放伴随的学历认证和认可、教育质量保证等问题没有得到妥善解决。今后,我国应该采取更积极的姿态、更加灵活的策略和更富有成效的合作推动教育服务的开放,加强与WTO其它成员的谈判,更加积极地推动谈判进程,促成各成员达成教育服务贸易的多边协议。长远来看,我国应在尽快熟悉WTO规则的基础上,谋求发挥更积积极的作用,参与制定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规则。
四、结语
影响教育服务的因素有很多,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贸易利益的冲突贯穿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始终。我国面临着知识经济时代带来的各种挑战,教育成为提高国家竞争力的决定性力量。
我国开放教育服务总体上利大于弊,收益大于成本,对我国教育服务业的发展产生深远而积极的影响。当然,对外开放教育服务市场也暴露出我国教育政策与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应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获取收益,减少风险和代价。我国应忠实履行 “入世”承诺,使教育立法符合WTO规则、开放承诺和国内教育发展水平,保证法律规范得到统一、公正和公平的履行,同时,根据WTO规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国家贸易利益,改革教育体制,实行管治型的市场开放政策,完善教育立法,加强执法力度,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与质量,增进国际合作,推进我国的教育服务业在积极开放的形势下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