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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服务开放中的问题与对策

  
  最后,国家应建立有效的教育资源分配和利用体系,推动教育人力资源在公立与民办教育之间合理有序流动。教育服务开放的基础是规则与规范,公平竞争的基石是教育服务专业人员的合理有序流动。公立和民办教育均是我国教育的组成部分,应当公平享有和利用国家的教育资源,国家对此不应有任何歧视和不合理的区分。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有利于我国教育的长远利益和健康发展。

  
  (二)完善教育立法体系

  
  首先,从立法上承认教育服务的公益属性和经济属性,允许民办教育获取利润。尽管《民办教育促进法》区分民办与公立教育,幷且采取不同的政策,但幷没有明确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教育。否定教育的经济属性对我国制定教育发展政策和立法产生消极的影响,一些地方政府和官员利用现行教育体制的漏洞阻碍民办教育的发展。因此,我国的教育立法应当保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和经济属性的有机结合,公益性应主要体现和实现在公立教育,经济属性主要体现在包括外资教育机构在内的民办教育。

  
  其次,完善现行教育法律体系。(1)修订现行教育立法。我国应当在《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开放教育服务、维护教育主权和保护与发扬传统文化的原则,在《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实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办法》明确规定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2)增加新的立法。我国应尽快制定如《学生法》、《学校法》、《教育投资法》和《教育拨款法》等法律和《教育服务贸易条例》等法规。

  
  第三,重新界定教育行政部门的属性和职能。我国应当改革教育行政体制,赋予教育服务机构更多的办学自主权,把政府的教育行政职能从计划和行政转换为教育拨款、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改变目前的指令计划、行政管理的模式,改变从教育机构的建立、运行、教育拨款、招生到日常运行都由政府包办的状况。

  
  (三)确立管治型的教育开放模式

  
  从实行教育服务开放的政策和保护教育服务业健康发展的目的来看,我国需要实施管治型的教育服务开放模式。加强监管,保证教育质量是管治模式的核心内容。外国教育资本和投资的进入有利于补充我国教育投资和投入的不足,增加我国整体的教育服务提供能力。教育的经济属性和投资的利润追求目标会使外国教育服务提供者更多地专注利润而不是教育质量。严格的教育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有利于促进教育服务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实现教育的目标和目的。同时,加快立法,将远程教育、网络教育和教育服务自然人流动纳入依法监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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