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育领域不公平竞争加剧。公立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的不公平竞争客观存在。公立教育机构利用地方政府的各种政策扶持、资金和人才优势通过控制资源维持竞争优势。民办学校则处于劣势,没有政府的资金支持,缺乏资金渠道,招生数量也受到限制,一些地区的政府部门甚至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把民办学校当作企业进行收税,增加了民办学校的财政负担。[9] 另一方面,外国教育服务机构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进入我国教育服务市场,利用资金和资源优势谋求规模和连锁经营,获取高额利润,而国内教育公益性的法律规定使他们享受税收优惠,更不用说一些地方政府或明或暗的优惠措施了。国内民办教育机构的生存空间受到进一步的挤压。
三、 我国应对教育服务开放的对策建议
在现实情况下,我国必须履行“入世”承诺,开放教育服务,用好发展中成员的身份,把握教育开放的节奏与步骤,力求在维护教育主权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保持教育服务开放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一致。
(一)改革教育体制,准确界定教育服务
首先,我国应立法区分营利与非营利性教育。否认教育的经济属性与功能客观上阻碍了教育的发展、改革和开放。几次对教育产业化的争论幷没有实质性地阻遏教育高收费和乱收费现象,教育服务领域国有民办、名校办民校、校中校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观,教育资源的垄断客观上助长了公立学校摄取和控制优质资源的欲望,造成实际上的教育不公平竞争,从而在事实上侵害了公民的教育平等权和受教育权。我国应当确立公立教育与民办教育平衡和协调发展的双轨制,通过立法手段明确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教育,规定国家对公立教育的拨款和财政支持政策,规定政府对民办教育的鼓励和财政扶持政策,完善教育服务贸易法律体制和政策,鼓励企业、组织和个人投资和捐助教育。
其次,我国应通过政府资助和严格监管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的发展。现实中一些民办学校的不规范甚至是违法运作损害了民办教育的声誉。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运行的规范与监管,以保证教育质量,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也应采有效措施,资助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第三,政府应加强对公立教育的财政支持和监管力度。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和监管不到位是目前我国公立教育健康发展的瓶颈。我国应该也有能力建立有效的财政投入体制,如财政拨款、转移支付、教育税收、筹措教育基金等手段,必要时可以发行教育彩票。[10] 同时,政府应加大监管力度,促使公立教育提高办学效率、教育竞争力和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