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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服务开放中的问题与对策

  
  教育机构是教育服务的直接提供者,作为独立法律实体的公立或民办教育机构享有依法实施教育活动的权利和自主权,教育部门无权干预他们的日常运作。但是,我国目前的行政机关权力过大,教育行政部门的权力影响和行政干预几乎体现在所有的学校运作过程中,他们决定着公立学校的财政、人事、课程设计、招生等具体事务,甚至干预民办学校的正常运作,这与市场经济环境下政府的服务职能极不相称。政府的教育职责应当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教育资金的调控和教育质量的评估与监督等方面。

  
  3.知识产权保护。教育服务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标识、商标、专利和版权。许多外国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包括培训和考试服务)享有良好的声誉,其标识和商标往往就是优质的标志。知识产权保护争端在我国的教育服务贸易中幷不鲜见,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ETS)就曾起诉新东方教育技术集团擅自使用其试题。[8] 这一案例说明,在提供教育服务过程的知识产权保护已经越来越重要,因此产生的国际争端也会增多。在跨国教育服务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主要体现在跨境提供和商业存在两种服务提供方式中,因为这两种服务贸易模式最可能牵涉到实体的和无形的教育资源的跨境流动、使用和转移。跨境教育服务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学习资料的保护是现实中的一个焦点。《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双方的教育机构均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为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投资,但对合作办学机构终止后知识产权的归属语焉不详。

  
  (四)我国的现行教育体制效率不高

  
  1.效率不高的教育行政导致中外合作教育机构成本增加。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官僚主义的蔓延,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我国高等学校内部行政部门的官僚主义作风导致中外合作办学的独立学院在审批过程漫长低效。冗长复杂的审批程序和手续给寻求以中外合作办学形式在我国境内提供教育服务的外国教育服务提供机构造成不必要的时间和资源浪费,由此产生高昂的成本。

  
  2.政府对中外合作办学教育机构的教育服务质量的监管不够严格。质量是教育服务的核心,直接涉及个人的前途和发展。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学生通常花费远高于其他学校的代价就是希望能够在将来的人力资源市场上获得比其他学校学生更大的竞争优势。低劣的教育质量不但给他们造成金钱损失,更使他们丧失了无法弥补的发展机会。在过去的二十余年中,中外合作办学蓬勃发展,内高校或组织与海外的办学机构合谋以中外合作办学的形式骗取学生钱财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一些地区的地方政府支持当地高校与海外教育机构合作办学,对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活动和教育质量没有严格监督。一些地方官员出于本人仕途需要和政治工程的考虑,注重引进外资和外国教育资源而忽视教育服务的质量监管。如何保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教育质量已经引起广泛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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