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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教育服务开放中的问题与对策

  
  最后,对开放教育服务市场弊大于利的担心。在开放教育服务市场之前,有人担心开放教育会引起种种问题,如教育主权的丧失、意识形态的渗透和国内教育服务市场的流失等。[3] 这种担心不无道理。教育的复杂属性决定了教育服务的特殊性。但是,从长远来看,我国开放教育服务是必然的趋势,因为积极的开放教育服务只是教育主权的部分让渡,有利于提高国内教育的整体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也有利于加强与不同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吸收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4] 我国的教育发展进程已经证明,封闭的教育市场只能导致低效率、低质量和垄断。另一方面,“入世”以后,有关部门对开放教育服务的复杂性认识不足,准备不足,立法迟滞,执法不力。

  
  (二)我国的教育立法缺乏体系,内容粗疏

  
  我国目前的教育法律体系涉及教育服务的主要方面,包括我国教育体制的基本原则和结构(如《教育法》)、教育服务次类(如《高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教师(如《教师法》)、语言(如《语言文字法》)、民办教育(如《民办教育促进法》)、外国教育服务(如《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特殊教育(如《残疾人教育条例》)等,这些全国性法律和法规客观上促进了我国教育服务业的发展。但是,现有的教育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缺乏保护学生权益、规范学校运作、鼓励教育投资和保障教育拨款等方面的法律,内容上也不够细致具体,即使在中外合作办学领域也是如此。

  
  目前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不适应“入世”后的教育开放的需要。我国承诺开放五个教育服务次类,但至今为止,只颁布了一部统一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行政法规,对教育服务的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方面的立法几乎是空白,而涉及此类教育服务贸易模式的问题时往往依靠政府文件或临时性行政措施解决,这不符合WTO的透明度要求,也不符合依法治国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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