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我国教育服务开放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入世”后积极开放教育服务市场,以较低的经济成本培养了大量的人才,教育服务业得到快速发展, 教育立法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在开放教育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我国对开放教育服务市场的认识不足
我国目前依然存在对教育的属性和功能、教育主权、受教育权、政府的教育职责和教育产业化的误解甚至是错误的认识,这直接导致了对开放教育服务的误解和认识不足。
首先,我国长期忽视教育的经济属性和功能。教育具有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方面的属性,是四个方面的有机统一。GATS把教育服务归类到服务贸易足以说明在WTO 成员中对教育的经济属性已有一定的共识。而在我国,教育的经济属性一直没有得到重视,甚至是长期忽视。上世纪90年代国家领导人支持教育产业化,但最近教育部公开反对教育产业化,[2] 这就证明政府公开否定教育产业化。另一方面,我国过多地赋予了教育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功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充满了政治术语,过分强调意识形态教育。
其次,我国没有完整地认识和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我国现行法律把接受教育规定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含糊不清、操作性差的法律条文颠倒了国家的教育提供义务和公民基本人权的关系。作为全体国民共同利益的代表和教育外部性的受益人,国家负有为全体国民提供平等教育机会的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受教育权的实现首先是政府的义务和责任,公民有权选择不同教育机构实现受教育的权利。
第三,教育产业化受到误解和曲解。我国先后有过几次关于教育产业化的论争,但没有人对教育产业化的内涵作过准确的界定。本文认为,产业化的基本内涵至少应该包括市场机制为主导、质量保障为根本、政府服务为支撑、法制监督为手段等几个方面。一些学者和民众对教育产业化深恶痛绝,简单地把教育产业化与教育高收费、滥收费等同起来。本文认为,教育高收费、滥收费的根源是教育资源的垄断和不合理分配,公立教育与民办教育(包括外国在华举办的教育)缺乏有效的、公平的竞争,而教育产业化的提法过于笼统,不能完整反映不同教育次类的差异以及不同地区、水平和专业的教育服务需求的公众差别。教育服务的经济属性决定了教育可以有限地、分类、分地区产业化,如较发达地区的职业教育和培训、成人教育、高等教育。教育部分次类产业化幷不减少而应增加政府在教育服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