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教育服务开放中的问题与对策
金孝柏
【摘要】“入世”以后,我国积极开放教育服务,在教育立法方面也取得一些进展,但在开放教育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1)我国对开放教育服务市场的认识不足;(2)教育立法缺乏体系,内容粗疏;(3)现有教育立法对权利的保护不力;(4)现行教育体制效率不高。为此,我国应改革教育体制、准确界定教育服务、完善教育立法体系、确立管治型的教育开放模式、改善政府服务、维护教育主权、保护传统文化、加强国际合作,促进教育服务业在积极开放的形势下健康发展。
【关键词】教育服务;开放;问题;对策
【全文】
一、 我国的教育服务开放承诺与立法
教育服务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包含的12大服务贸易门类之一。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规定,服务贸易有四种提供方式,即跨境提供、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教育服务贸易也相应地包括这四种提供方式。在教育服务贸易中,跨境提供的主要形式是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境外消费的主要形式是海外留学,商业存在在我国主要指中外合作办学,自然人流动主要指在我国提供教育服务的外籍教师。[1]
我国加入WTO时承诺开放教育服务,主要包括:(1)开放高等教育、成人教育、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其它教育市场,对于义务教育(包括小学、初中教育) 和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教育的市场开放没有承诺。(2)对跨境提供方式下的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未作承诺。(3)对境外消费方式下的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没有限制,即对我国公民海外留学没有限制。(4)允许中外合作办学,并允许外方获得多数拥有权,但不允许外国机构单独在我国设立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5)允许外籍个人教育服务提供者到我国提供教育服务,但必须具备学士或学士以上的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两年以上,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或专业职称。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在教育服务领域实行的是积极的开放政策。我国承诺开放除了军事、政治、警察和党校教育以外的所有5个教育服务次类(sub-sector)。在4种服务提供方式中,除了对自然人流动作了一定的限制外,对以商业存在方式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教育提供者幷没有特别的限制。与美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教育开放程度较高,呈现积极的开放态势。
为履行“入世”承诺,我国在2003年制定了《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对中外合作办学进行规范,同时,废除了针对自费留学的不合理限制,拓宽了海外留学主体的范围,加强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另一方面,国家也加强了对公派出国留学的规范,提高留学质量和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