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诉讼公正与效率调和的基本路径
现实的诉讼程序设计在考虑效率要求时,一要保证纯粹的诉讼程序公正所要求的基本结构不致遭受根本性的破坏,二要努力寻找一种公正与效率的调和手段。就第一个要求来讲,对原被告均衡对抗与法官居中裁判的“等腰三角结构”的基本自治格局不能因顾及效率而进行过多的改造,此即所谓坚持程序公正的底线;就第二个要求来讲,实现公正效率调和的任务是寻找并设置一些既能保证公正又能提高效率的程序机制。公正与效率虽然存在本质上的对立,但并不能认为是水火不相容的。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奥肯认为:“提出平等与效率的抉择问题,当然不意味着每件对一方来说是好的事情,就必然对另一方是坏的。”{7}相互对立的事物如果能找到结合点往往能产生神奇的效果。
显然,诉讼公正的实现不得不考虑诉讼效率的制约作用,而提高诉讼效率的难点则在于公正优先的前提性限制。单纯提高诉讼效率本身是一件较为简单的事,比如采取就地处决、现场口头判案、决斗、血亲复仇或文明一点的采取类似行政处罚的方法判案等措施都可以极大地提高诉讼效率,但它的致命缺陷是效率压倒了公正,失去了司法模式的生命。因此在公正背景下提高诉讼效率是一项不可能动摇的原则。公正、效率调和的程序机制可以从多方面考虑,比较突出的可考虑以下两种提升诉讼效率的路径:
第一种思路是通过维持与扩大诉讼结构的方法提升诉讼效率。前者如在刑事诉讼中确立控诉进攻、辩护防御的机制有利于在保证控辩平等的公正本质的前提下提高刑事诉讼效率。控辩对抗是必要的,但如何对抗则应讲究技术性。如果双方都积极进攻,易使诉讼产生太大的“摩擦力”而影响诉讼效率。控诉权的本质就是进攻性权力,应享有收集证据和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并以国家财力作后盾,但如果允许辩护方也享有相同权力,容易导致“内耗”与“纠缠”而减缓刑事诉讼步伐,于是设立一种有效的防御机制就成为必要。防御机制的要点包括:其一,辩护方不承担举证责任与举证权力,主要职责在于对控诉提出质疑与反驳;其二,设置无罪推定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作为被告方的防御盾牌以保控辩实力相当。无罪推定意味着“疑罪从无”,沉默权则有效防止了控诉方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归罪的控诉对辩护进行压制的极端不平等现象。这种进攻、防御机制一方面可以保证控诉方作为诉讼“动力装置”而“大踏步前进”,另一方面又确保了二者地位均衡,其实质是“矛”与“盾”的均衡。
第二种思路是通过简化诉讼结构提升诉讼效率即完善简易程序制度。作为简易程序的实践理性的基础是相当多的案件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上原被告双方没有争议或争议很小,这样就可以大幅度省去审判中的双方进行辩论或对抗的一些不必要环节,其中一个关键环节是原被告双方在庭外能够协商一致以作为法官直接下判的基础(如民事和解),特别是尊重被告人对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自由选择权,这是当今世界各国简易程序的一个基本特征。显然,刑事简易程序不违背控辩平等又能快速解决案件,是一个融合公正与效率的极有效手段。美国刑事诉讼中的“辩诉交易”(控辩双方就定罪量刑经平等协商签订协议后。由法官批准的制度)简易程序之所以获得很强的生命力,就在于它一方面遵守了控辩平等和法官中立的基本格局而不至于从根本上伤及公正,另一方面又实现了极高的诉讼效率。
维持与扩大诉讼结构的效率提升措施,有几个十分重要的特点是不能忽视的:一是这些措施虽然最初的改进意图是为提高效率,但它们又不同程度地提升或增加了程序的公正水平,比如,证据规则的首要意图,笔者认为是效率,但证据规则同时为防止虚假证据干扰法官的思维即防止控辩双方争斗的“灰尘”模糊法官的“视线”发挥作用,有利于法官作出公正判决;限定诉讼期限最初的意图是提高效率,这是基本无疑义的,但它同时又十分有利于防止超期羁押。维护司法公正;强化庭前诉讼准备的初始意图是防止控辩双方准备不周造成延期审理降低诉讼效率,但控辩双方的充分准备为法庭审判提供了丰富的信息资料和更多的选择方案,为法官作出正确判决创造了良好条件。设立强制措施和强制性措施的出发点是防止当事人和有关人拖延作证,确保当事人和有关人及时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和审理案件,但同时又为法庭收集证据、防止有罪者逃脱惩罚提供了程序保障,有利于司法公正;强化法官职权不仅有效阻止了控辩对抗在时间上可能发生的拖延,即随时引导或指挥控辩双方的辩论向着简明扼要、避免重复的方向发展,较大幅度地提高了诉讼效率,而且对在对抗式条件下把案件结局交由当事人争斗,而控辩双方事实上的不平等使这种争斗有可能偏离公正的轨道的危险提供了程序保障,即发挥一种法官的宏观调控作用。举证责任不仅有利于调动控辩双方的举证积极性,对防止诉讼拖延发挥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举证责任的合理分担本身就是一种公正。二是维持与增加诉讼结构的效率提升措施的最大的魅力和强大的生命力的根源就在于对公正效率的共同提升,也正因为这一优点使它们成为诉讼现实结构设计的不可忽视的基本原则,并成为首先应当考虑的传统方法,各国刑事诉讼的实践活动长期以来的一条主线就是不断改进和完善这一措施;二是维持与增加诉讼效率的提升措施是以调查和审理的案件属于典型形态而作出的制度安排,所谓典型形态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全部或部分否认犯罪事实的案件形态。作出这样的制度安排本身不仅是无可指责的也是非常合理的,因为考虑典型形态是从案件证明最复杂的角度设想的,以此确立的程序制度最为完备、典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