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银行业大案频发。这从一个方面折射出了银行内控存在问题。有的上市银行,尽管完成了上市的任务,但后边的任务更加艰巨。上市银行必须不折不扣地按国际准则管理运作,完善内控机制,防范操作风险,防止出现大案要案。要加强管理,合法合规经营,防止内幕交易和违规关联交易。
(五)制定详细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
上市银行要制定详细的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全体董事必须严格履行所签订《上市协议》、《董事的声明及承诺》等的义务及境内外上市法规、规则的相关责任。上市银行发生重大事件,或发生上市地法规及上市规则要求公布的事件(如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所涉及的五类“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会影响证券价格的资料),要做到全面、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要审慎对待预测性的信息披露,适时披露重大风险及潜在风险。董事、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对上市银行全面、及时和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有直接责任。上市银行可以建立信息披露发言人制度,董事会秘书承担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负责与境内外证券监管机构、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要防止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被行长办公室“架空”的不良倾向,理顺这两个“办公室”之间的关系。上市银行要注意协调对外宣传和披露事宜,适时研究和协调对外发言的口径。
(六)提高盈利能力,防止利润下滑。
国家要通过减轻税负、减轻政策性负担、扩大银行自主权、放松管制等政策,为银行盈利提供政策支持。商业银行自身要转变盈利模式,提高盈利能力,防止利润下滑。这才是商业银行最主要的任务,最根本的工作。
(七)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派驻香港与联交所联系的人员,职务层级要足够高,要有与投资者沟通的经验或相关的专业知识。此外,还要创设适当的危机公关机制,随时准备应付监管当局、媒体、投资者提出的各种问题。要紧密跟踪香港舆论报道,对于对本银行不利、不实的报道,要及时发布公告,予以澄清。
要设立并维持适当规模的办事机构。上市公司的许多事项,如关联交易的性质、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之判断、信息需否披露、各项呈报事宜等等,往往需要事先向联交所寻求保密非正式的意见。许多文件,特别是呈交交易所的文件,需由一名公司董事和公司秘书签字确认其效力。发行人在发布所有“须予公布的交易”信息当日,需向交易所提交经发行人确认“与报纸公布之信息为同一版本”的电子版本信息。《上市规则》第2.07B条规定,“上市发行人设立电话热线服务或交易所所接受的其它等同的公众通讯渠道,以使股票持有人可以查询上市发行人建议的安排。”第3.06(1)规定,授权代表须履行的责任包括“随时(尤其早上开市前)作为本交易所与上市发行人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因此,设立并维持适当规模的办事机构,以随时与联交所、监管当局、投资者和媒体等保持联系,是必不可少的。